出版時間:2012-1 出版社:任學青、丁志剛、竇衍瑞、 劉偉紅 化學工業(yè)出版社 (2012-01出版) 作者:竇衍瑞
書籍目錄
《公民合同訴訟權利的法律保護》目錄: 上編 合同及其當事人的基本權利 第一章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二、合同的分類 三、合同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的當事人 二、合同的訂立原則 三、合同訂立的基本程序 四、要約 五、承諾 六、合同的條款 七、合同的訂立形式 八、合同的成立 九、合同的格式條款 十、締約過失責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三、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四、無效合同 五、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含義 二、合同的履行原則 三、特殊情況下的合同履行規(guī)則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五、合同的保全 第五章 合同的擔保 一、合同擔保的含義 二、合同擔保的特征 三、合同擔保的基本形式 四、保證 五、抵押 六、質(zhì)押 七、留置 八、定金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zhuǎn)讓 一、合同的變更 二、合同權利的轉(zhuǎn)讓 三、債務移轉(zhuǎn) 四、債權債務的一并轉(zhuǎn)讓 第七章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含義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 三、合同的解除 四、抵銷 五、提存 六、債務的免除 七、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 第八章 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確定 二、違約行為及其具體表現(xiàn) 三、免責事由 四、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五、違約責任的特別規(guī)定 下編 常用合同的簽訂技巧及其法律保護 第九章 買賣合同 一、買賣合同的認定 二、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 三、出賣人的義務 四、買受人的義務 五、特種買賣合同 六、簽訂買賣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 七、買賣合同參考文本 八、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一、供用電合同的認定 二、供用電合同的主要條款 三、供電人的義務 四、用電人的義務 五、簽訂供用電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 六、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 七、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 八、供用氣合同示范文本 九、供用熱力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一、贈與合同的認定 二、贈與人的義務 三、附義務的贈與 四、贈與的撤銷 五、贈與的停止履行 六、簽訂贈與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 七、贈與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認定 二、借款合同的種類 三、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 四、利率與利息 五、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六、簽訂借款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 七、借款合同參考文本 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 一、租賃合同 二、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四章 承攬合同 一、承攬合同的認定 二、承攬合同的類型 三、承攬合同的主要條款 四、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五、簽訂承攬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 六、承攬合同參考文本 第十五章 運輸合同 一、運輸合同的認定 二、運輸合同的類型 三、運輸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一般規(guī)定 四、客運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特別規(guī)定 五、貨運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特別規(guī)定 六、多式聯(lián)運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特別規(guī)定 七、簽訂運輸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 八、貨物運輸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章 技術合同 一、技術合同的認定 二、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 三、技術開發(fā)合同 四、技術轉(zhuǎn)讓合同 五、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 六、簽訂技術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 七、技術開發(fā)合同示范文本 八、技術轉(zhuǎn)讓合同示范文本 九、技術咨詢合同示范文本 十、技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章 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 一、保管合同 二、倉儲合同 第十八章 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 一、委托合同 二、行紀合同 三、居間合同 …… 《公民刑事訴訟權利的法律保護》 《公民婚姻家庭訴訟權利的法律保護》 《公民行政訴訟權利的法律保護》 《公民民事訴訟權利的法律保護》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1)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的種類及效力。所謂無代理權人訂立的合同,是指不具有代理權的行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主要有三種情形:行為人超越代理權而訂立的合同;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代理權已經(jīng)終止后訂立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訂立的合同是指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jīng)過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代理關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與他人簽訂了合同;代理權已經(jīng)終止后訂立的合同是指行為人與代理人之間原有代理關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關系等原因,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已不復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無代理權人代被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產(chǎn)生法律效力的基礎就是經(jīng)過被代理人事后追認,即由被代理人在事后予以承認,它是一種單方的意思表示。無代理權人代被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事后追認,才產(chǎn)生法律效力。否則,該代理行為無效,對被代理人不產(chǎn)生效力,法律后果由無代理權人自己承擔責任。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一旦被追認,從成立之時開始即產(chǎn)生法律效力。當然,追認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明示方式向相對人作出,被代理人不明確表示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 (2)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為了保護相對人的正當權益,并使合同效力和交易關系盡快確定下來,《合同法》賦予了相對人催告權。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出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被代理人的追認必須以明示的、積極的方式作出。 同樣原因,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作出,對于被代理人已經(jīng)追認的合同,相對人不得撤銷;只有善意的相對人才可以作出撤銷合同的行為,所謂“善意”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時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對方是無代理權人。倘若相對人明知對方是無代理權人而仍然與對方簽訂合同,那么相對人就沒有撤銷合同的權利;相對人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時,應當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構成對此類合同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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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訴訟維權大全(套裝共5冊)》是由任學青,丁志剛著,由化學工業(yè)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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