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8 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作者:范金圍,陳新 編著 頁數(shù):356
內(nèi)容概要
本書遴選了一批公路工作實踐中具有典型性的案例,以案說法,一案一析。在案例選編上做到全面、系統(tǒng),在案例點評內(nèi)容上做到深入淺出,突出實務性和操作性,力求在對案例進行點評時,達到提高應對涉路訴訟技巧,爭取涉路案件得到最大限度公正解決的效果。 本書可供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jīng)營管理企業(yè)、公路建設養(yǎng)護企、交通大中專院校、交通培訓機構及為公路交通部門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yè)人士參考使用。
作者簡介
范金國,公路交通專業(yè)律師,1973年出生于湖北荊門。1995年起從事公路交通工作,1998年取得律師資格證,2005年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1999年起從事兼職律師,2005年起在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原湖北省第一律師事務所)從事專職律師。
書籍目錄
第一部分 公路典型案例及點評 案例一沈時敢、楊繼峰訴黃岡市浠水縣公路段道路施工損害賠償案 案例二范青山等訴沙洋縣交通局、沙洋縣公路管理段、沙洋楚雄公路橋梁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地面施工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三李金平訴武漢市蔡甸區(qū)公路管理局、武漢市蔡甸區(qū)大集街辦事處、湖北省京珠高速公路管理處人身損害賠償案 案例四陳曉蘭等訴沙洋縣公路管理段不履行法定職責及行政賠償案 案例五李林訴監(jiān)利縣公路局、胡木平、王太山、王神川人身損害賠償案 案例六韋之華等訴黃岡市浠水縣公路段、浠水迅達路橋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公共設施損害賠償案 案例七周長瓊訴鐘祥市公路管理段、鐘祥市鑫欣糧油有限責任公司人身損害賠償案 案例八王文明訴巢湖市公路管理局公路管理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 案例九武漢市東西湖區(qū)2227戶梨農(nóng)訴武漢市交通委員會、湖北省交通廳公路管理局、武漢市公路管理處、武漢市東西湖區(qū)107公路管理所、武漢市東西湖區(qū)107國道吳家山收費站賠償案 案例十陳貴松等27人訴竹山縣交通局、竹山縣公路段人身損害賠償案 案例十一羅桂云訴興山縣公路段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十二江寧縣東山鎮(zhèn)副業(yè)公司訴江蘇省南京機場高速公路管理處損害賠償案 案例十三龐標訴華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附錄1 公路管理工作常見五大訴訟風險及防范 附錄2 關于幾個典型交通案例的法律適用問題第二部分 公路常用法律法規(guī)及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關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體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行政主體資格及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人民法院審理公路交通行政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陳貴松等27人訴竹山縣交通局、竹山縣公路段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受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高長林等六人與河南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違約賠償糾紛一案的函復 交通部關于對《關于請求明確(公路養(yǎng)護技術規(guī)范)有關條款含義的緊急請示》的答復 交通部關于交通安全設施有關問題的答復 交通部關于對陜西省交通廳《關于緊急請示明確(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養(yǎng)護技術規(guī)范)有關條款含義的函》的復函 交通部關于廣東廣韶高速公路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函
章節(jié)摘錄
第一部分 公路典型案例及點評案例一 沈時敢、楊繼峰訴黃岡市浠水縣公路段道路施工損害賠償案核心問題:如何理解《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上規(guī)定的安全警示標志設置示例?在標志設置上有什么原則?如何判斷是否已經(jīng)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案情簡介2004年11月25日上午9時,湖北省黃岡市駕駛員陳貴鋒駕駛自卸車,行駛到黃岡市浠散省道公路某維修施工路段,正準備駛入該維修路段時,劉賢林駕駛的一客車和李再興駕駛的大貨車先后從施工路段迎面駛來。陳貴鋒避讓不及,三車相撞,造成4人死亡、28人受傷的特大交通事故。這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42人人身及財產(chǎn)權益受損。從2004年12月起,42名原告先后向浠水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三車的車主、三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三車的掛靠單位共8名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先后共有28起訴訟。2005年12月23日,浠水縣人民法院以(2004)浠民一初字第474號判決書判決:42原告應獲得1439848元賠償,其中由浠水縣保險公司賠償5萬元大貨車投保險公司賠償50萬元,自卸車的實際車主楊繼峰賠償527664元,中巴車的實際車主沈時敢賠償314214元,大貨車的實際車主宋德金賠償47969元。
編輯推薦
《公路典型案例與法律適用》旨在預防和化解這種沖突,加強公路交通法制建設,書中總結了防范交通訴訟風險的經(jīng)驗,分析了公路交通爭議特點,力圖發(fā)現(xiàn)公路交通訴訟的規(guī)律。近年來,全國公路交通部門不斷強化服務意識,但是,涉及公路交通方面的權益之爭在近年來數(shù)量急劇增多,表現(xiàn)形式也呈現(xiàn)多樣化和復雜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出臺后,公路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和公路的使用者之間權利義務沖突日益顯著,引起業(yè)內(nèi)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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