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6 出版社:中華書局 作者:柳立言 頁數:324 字數:3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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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宋代的宗教身分與司法》由柳立言著,本書要探討的問題,就是宗教和身分這兩個因素與宋代司法的關系。這是一個很廣泛的問題,必須一步一步分解為眾多的小問題,才能提供較完備的答案。如用今天的法律概念,第一步便是分為刑事和民事案件,第二步是針對兩者提出各自專屬的問題,有時是互不相通的。眾所周知,雖然沒有絕對的劃分,宋代已具備民刑有別的意識和相應的審判流程,故本書亦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當人們犯罪時,如殺人放火強盜奸淫,他們的宗教和身分對司法有何影響?二是當人們主張他們的權利時,如承受遺產、監(jiān)護子女和立嗣,他們的宗教和身分對司法有何影響?這是本書分為上編和下編的大致標準,當然有不能一刀兩斷的地方。
作者簡介
柳立言,1958年生于香港,1986年獲普林斯頓大學博士,至臺北史語所工作,研究宋代家族及社會,發(fā)現兩者深受法律的影響,乃轉攻法律與社會,至哈佛大學法學院進修,完成《子女可否告母》及《一條律文各自解讀》等。近作有《宋代分產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響應日本及西方學人爭論50多年的疑案;《宋代的社會流動與法律文化》,探討新興士大夫階層對法律的影響;《宋代的家庭和法律》,研究法律、社會與家庭的互動。現正撰寫宋代僧人的罪與罰。
書籍目錄
前言
上編 宗教:以佛教為例
前言
一、僧人所犯何罪:色戒
(一)僧人為何犯罪?
1. 戒律對禁欲的嚴苛產生反效果
2. 密宗以交合為修行方法
3. 南宗禪提倡非心非佛的后遺癥
4. 俗眾助長僧人犯罪
(二)僧人如何犯罪?
1. 利用“僧”的身分和形象
2. 利用職權
3. 利用金錢
4. 利用共同需要或興趣
5. 假名佛法以惑人
6. 以詭計陷人
7. 以威力逼人:拐帶、擄走、禁錮、強奸、滅口
(三)司法如何審判
1. 依法處置
2. 逾法處置
3. 無法處置
二、僧人為何犯罪:紅塵浪里難修行
(一)自律的問題
1. 僧團管理的失效
2. 佛門戒律的新詮釋與修行的新途徑
(二)他律的問題
1. 佛教文化被士大夫同化
2. 僧人迎合和利用大眾文化
三、僧人如何犯罪:共業(yè)(僧人與其他人共同犯罪)
四、影響審判的因素
(一)士大夫作為治理者
1. 政策
2. 治安
3. 財政
(二)士大夫作為排佛者和信仰者
1. 排抑佛教者
2. 宗教信仰者
下編 身分:以妾為例
前言
一、回顧
二、妾、婢豈難辨
(一)禮之婚娶與喪服
(二)法之株連與奸罪
三、妾與婢混淆的原因
(一)大異之中的小同
(二)名稱混用:婢被泛稱為妾
(三)妾與婢的中間層:有雇期的“妾婢”
四、妾的司法遭遇
(一)妾對己產的權利
1. 隨嫁之資
2. 夫君的贈與
(二)妾對亡夫遺產的權利
1. 庶母的生分權
2. 來自“妾”身分的受養(yǎng)權
3. 來自“生母”身分的保管權和教令權
(三)妾對亡夫絕戶的立嗣權
1. 寡妾作為第二順位的次妻
2. 寡妾作為第三順位的母親
結論
引用書目
章節(jié)摘錄
事實上,無論是公務還是私務,士大夫有時都是以自己對佛教的了解(包括誤解)或要求強加于僧人身上。公務例如祈雨晴、保豐收,為皇家祝壽、祈冥福,為國家禳災除禍等,嚴格來說都是對佛教的一種同化甚至俗化,段玉明《相國寺》一書的的副標題“在唐宋帝國的神圣與凡俗之間”,就是很好的反映,汪圣鐸也有很好的綜合論述,不必贅言?! ∷絼諄碚f,士大夫一方面很尊重僧人另方面又很不尊重佛法,例如政和元年,臣僚上奏:“士大夫有詣僧寺,參請人室,至去冠帶,衣緇褐,折腰俯首,合爪作禮,立侍席末,師受其說而弗慚。其甚至有少妻寡婦,屏去侍妾,密隨其徒更人迭出,敝教化,壞風俗,莫此為甚。乞非其徒而于僧寺入室者,以違制論。婦妻有犯,仍坐尊長?!被兆谙略t:“士大夫習圣人之正道,服先王之法服,而反易緇素,擎跽曲拳于釋子之前,曾無愧恥。觀此流且以純素恬淡寡合自高,要譽于鄉(xiāng)曲之間,較其實,則奔競躁進,毀譽是非,未必不甚于常輩。加之婦女出入,揉雜無間,誠宜禁止。可依所奏。”如前文所述,這是士大夫一面屈從僧人,另方面縱容妻女與僧人過從甚密,違反僧人接見婦女時應守的戒律,結果詔書連僧人也一起責罵。事實上,有些僧人的作為跟一般文人并無兩樣。一位平日既嗜酒又好賭的僧人臨終作偈語,竟是“平生醉里顛蹶,醉里卻有分別。今宵酒醒何處?楊柳岸,曉風殘月”。念念不忘的,是風流浪子柳永,并將柳永跟紅粉知己話別的詞句,借來跟僧眾道別。這位平日“落魄不檢”,被人看不起的僧人,竟因為準確預言自己死亡的時間,寺僧“眾嘆異之,因以厚葬焉”。所反映的,是一生的修行不如一剎那的異行,以及寺院的眼界和作風,實跟世俗無異。 2.僧人迎合和利用大眾文化 ?。?)社會大眾的工具性信仰 僧人有不少機會到外間活動,并且觸法。理論上,離開寺院脫離了僧團的監(jiān)督和制度的約束,較易受塵世誘惑。當然,若干寺外活動也常在寺內舉行,下文所述只是為了突顯僧人在寺外與民眾互動時發(fā)生的問題。有一點必須先厘清,在寺外活動的僧人是誰? 眾所周知,唐代敦煌的僧人有部分住在寺院之外,例如繼續(xù)與家人同居,謂之散眾;中土也有僧人以盡孝為名,返家侍奉老母。宋代的情形如何?學人時常引用禪宗早期“若欲修行,在家亦得,不由在寺”的主張來強調其人世精神,但北宋末年的《禪苑清規(guī)》嚴禁無故外出或久留不返,例如童行“非常住差使,不得出門”,僧眾“請假游山,只可半月?;蜻^限者,須呈〔尚書省〕祠部”。《慶元條法事類》亦說“諸僧、道……無故不于寺、觀止宿,經三十日,并還俗。……地方官司覺察申舉”。可以相信,宋代僧人住在寺外只是特例,情況特殊,不能過于推論。正因為大部分僧人都住在寺里,生活費用構成寺院莫大的負擔?! ?/pre>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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