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宗教、身分與司法

出版時間:2012-6  出版社:中華書局  作者:柳立言  頁數:324  字數:303000  
Tag標簽:無  

內容概要

《宋代的宗教身分與司法》由柳立言著,本書要探討的問題,就是宗教和身分這兩個因素與宋代司法的關系。這是一個很廣泛的問題,必須一步一步分解為眾多的小問題,才能提供較完備的答案。如用今天的法律概念,第一步便是分為刑事和民事案件,第二步是針對兩者提出各自專屬的問題,有時是互不相通的。眾所周知,雖然沒有絕對的劃分,宋代已具備民刑有別的意識和相應的審判流程,故本書亦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當人們犯罪時,如殺人放火強盜奸淫,他們的宗教和身分對司法有何影響?二是當人們主張他們的權利時,如承受遺產、監(jiān)護子女和立嗣,他們的宗教和身分對司法有何影響?這是本書分為上編和下編的大致標準,當然有不能一刀兩斷的地方。

作者簡介

柳立言,1958年生于香港,1986年獲普林斯頓大學博士,至臺北史語所工作,研究宋代家族及社會,發(fā)現兩者深受法律的影響,乃轉攻法律與社會,至哈佛大學法學院進修,完成《子女可否告母》及《一條律文各自解讀》等。近作有《宋代分產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響應日本及西方學人爭論50多年的疑案;《宋代的社會流動與法律文化》,探討新興士大夫階層對法律的影響;《宋代的家庭和法律》,研究法律、社會與家庭的互動。現正撰寫宋代僧人的罪與罰。

書籍目錄

前言
上編 宗教:以佛教為例
前言
一、僧人所犯何罪:色戒
(一)僧人為何犯罪?
1. 戒律對禁欲的嚴苛產生反效果
2. 密宗以交合為修行方法
3. 南宗禪提倡非心非佛的后遺癥
4. 俗眾助長僧人犯罪
(二)僧人如何犯罪?
1. 利用“僧”的身分和形象
2. 利用職權
3. 利用金錢
4. 利用共同需要或興趣
5. 假名佛法以惑人
6. 以詭計陷人
7. 以威力逼人:拐帶、擄走、禁錮、強奸、滅口
(三)司法如何審判
1. 依法處置
2. 逾法處置
3. 無法處置
二、僧人為何犯罪:紅塵浪里難修行
(一)自律的問題
1. 僧團管理的失效
2. 佛門戒律的新詮釋與修行的新途徑
(二)他律的問題
1. 佛教文化被士大夫同化
2. 僧人迎合和利用大眾文化
三、僧人如何犯罪:共業(yè)(僧人與其他人共同犯罪)
四、影響審判的因素
(一)士大夫作為治理者
1. 政策
2. 治安
3. 財政
(二)士大夫作為排佛者和信仰者
1. 排抑佛教者
2. 宗教信仰者
下編 身分:以妾為例
前言
一、回顧
二、妾、婢豈難辨
(一)禮之婚娶與喪服
(二)法之株連與奸罪
三、妾與婢混淆的原因
(一)大異之中的小同
(二)名稱混用:婢被泛稱為妾
(三)妾與婢的中間層:有雇期的“妾婢”
四、妾的司法遭遇
(一)妾對己產的權利
1. 隨嫁之資
2. 夫君的贈與
(二)妾對亡夫遺產的權利
1. 庶母的生分權
2. 來自“妾”身分的受養(yǎng)權
3. 來自“生母”身分的保管權和教令權
(三)妾對亡夫絕戶的立嗣權
1. 寡妾作為第二順位的次妻
2. 寡妾作為第三順位的母親
結論
引用書目

章節(jié)摘錄

  事實上,無論是公務還是私務,士大夫有時都是以自己對佛教的了解(包括誤解)或要求強加于僧人身上。公務例如祈雨晴、保豐收,為皇家祝壽、祈冥福,為國家禳災除禍等,嚴格來說都是對佛教的一種同化甚至俗化,段玉明《相國寺》一書的的副標題“在唐宋帝國的神圣與凡俗之間”,就是很好的反映,汪圣鐸也有很好的綜合論述,不必贅言?! ∷絼諄碚f,士大夫一方面很尊重僧人另方面又很不尊重佛法,例如政和元年,臣僚上奏:“士大夫有詣僧寺,參請人室,至去冠帶,衣緇褐,折腰俯首,合爪作禮,立侍席末,師受其說而弗慚。其甚至有少妻寡婦,屏去侍妾,密隨其徒更人迭出,敝教化,壞風俗,莫此為甚。乞非其徒而于僧寺入室者,以違制論。婦妻有犯,仍坐尊長?!被兆谙略t:“士大夫習圣人之正道,服先王之法服,而反易緇素,擎跽曲拳于釋子之前,曾無愧恥。觀此流且以純素恬淡寡合自高,要譽于鄉(xiāng)曲之間,較其實,則奔競躁進,毀譽是非,未必不甚于常輩。加之婦女出入,揉雜無間,誠宜禁止。可依所奏。”如前文所述,這是士大夫一面屈從僧人,另方面縱容妻女與僧人過從甚密,違反僧人接見婦女時應守的戒律,結果詔書連僧人也一起責罵。事實上,有些僧人的作為跟一般文人并無兩樣。一位平日既嗜酒又好賭的僧人臨終作偈語,竟是“平生醉里顛蹶,醉里卻有分別。今宵酒醒何處?楊柳岸,曉風殘月”。念念不忘的,是風流浪子柳永,并將柳永跟紅粉知己話別的詞句,借來跟僧眾道別。這位平日“落魄不檢”,被人看不起的僧人,竟因為準確預言自己死亡的時間,寺僧“眾嘆異之,因以厚葬焉”。所反映的,是一生的修行不如一剎那的異行,以及寺院的眼界和作風,實跟世俗無異。  2.僧人迎合和利用大眾文化 ?。?)社會大眾的工具性信仰  僧人有不少機會到外間活動,并且觸法。理論上,離開寺院脫離了僧團的監(jiān)督和制度的約束,較易受塵世誘惑。當然,若干寺外活動也常在寺內舉行,下文所述只是為了突顯僧人在寺外與民眾互動時發(fā)生的問題。有一點必須先厘清,在寺外活動的僧人是誰?  眾所周知,唐代敦煌的僧人有部分住在寺院之外,例如繼續(xù)與家人同居,謂之散眾;中土也有僧人以盡孝為名,返家侍奉老母。宋代的情形如何?學人時常引用禪宗早期“若欲修行,在家亦得,不由在寺”的主張來強調其人世精神,但北宋末年的《禪苑清規(guī)》嚴禁無故外出或久留不返,例如童行“非常住差使,不得出門”,僧眾“請假游山,只可半月?;蜻^限者,須呈〔尚書省〕祠部”。《慶元條法事類》亦說“諸僧、道……無故不于寺、觀止宿,經三十日,并還俗。……地方官司覺察申舉”。可以相信,宋代僧人住在寺外只是特例,情況特殊,不能過于推論。正因為大部分僧人都住在寺里,生活費用構成寺院莫大的負擔?!  ?/pre>

圖書封面

圖書標簽Tags

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


    宋代的宗教、身分與司法 PDF格式下載


用戶評論 (總計10條)

 
 

  •   比較專業(yè),但好像是個人的論文收集。宗教部分只寫了佛教,其實道教在宋朝也很流行。沒有道教是很大的缺失。身份上只寫了妾的部分,還有其他宗族、各種家產繼承方面的東西也沒有介紹。
  •   衡量一個領域的成熟程度,除了看史料是否足夠外,主要是看研究者提出的問題是否重要、全面和深入,及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是否有效、全面和精密。柳立言做到了。
  •   柳立言博士最新研究成果
  •   很嚴格的考證,臺灣的學者學術很嚴謹,值得學習。
  •   值得你去閱讀
  •   值得一讀,臺灣的學者做學問就是扎實!
  •   可以借比較原始的宗教狀態(tài)的整體分析來觀察目前的信仰問題和信仰沖突
  •   書的考證研究角度很新,很有啟發(fā)意義
  •   本書是臺灣中研院研究員柳立言先生關于宋代法制史研究的最新力作。本書以宋代的僧人和婢妾這兩類特殊人群為例,分析在僧人發(fā)生刑事犯罪時,婢妾主張民事權利時,他們的宗教和家庭身分如何影響司法審判。本書以宗教和身分為線索,試圖探索宋代司法過程中影響審判的各種人為因素。
  •   印刷不錯,書不是很厚,內容如其目錄
 

250萬本中文圖書簡介、評論、評分,PDF格式免費下載。 第一圖書網 手機版

京ICP備13047387號-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