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12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作者:劉朗泉 頁數: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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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書是中國近代商法著名教科書,原為《大學叢書》之一種。分緒論、本論,全面系統(tǒng)梳理了定型時的中國商法。從商事組織法、商行為法,到商事契約、破產與和解等,涉及民商事法律法規(guī)24部,如民法總則、債編、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公司登記規(guī)則、商人通例、商標法、獎勵工業(yè)技術暫行條例、著作權法、破產法、刑法、民事訴訟法、訴愿法、行政訴訟法、印花稅法、交易所法、工廠法、團體協(xié)約法等,是今人了解中國近代商法史的權威著作。
作者簡介
原南開大學教授
書籍目錄
緒論
本論
第一編 從事商業(yè)之人
第二編 商業(yè)組織
第三編 商品
第四編 商事權義之發(fā)生
第五編 商事權義之擔保
第六編 有關商事之契約
第七編 破產與和解
章節(jié)摘錄
物之種類甚多,通常得為如下之區(qū)別: 一動產與不動產羅馬法上有一原則日:地上之物屬于土地。蓋以土地為唯一之不動產,而以土地之定著物為土地之部分。我國民法從之,于六六條定明,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又于六七條定明稱動產者,為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所謂土地之定著物者,雖尚未至與土地有不能分離之程度,然必須非暫時的附著于土地之上。若僅為臨時應用之目的所裝扎之建筑物,皆非土地之定著物,亦即非所謂不動產。又若礦石泉水等與土地不能分離之物,則其本身即為土地之一部,亦非所謂定著物。不動產原則上雖僅為土地及其定著物,然若其出產物如米谷菜果尚未成熟而分離者,亦為不動產之一部。至此種不動產以外之物,則統(tǒng)稱日動產。 二主物與從物民法六八條一項設從物之定義為“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于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笔莿t從物必須為獨立之一物。若門窗之于房屋,輸軸之于機械,皆為他物之一部,非從物也。又從物必須常助主物之效用,所謂常助者,須有客觀上之意義,若僅以主觀之意思,系印章于懷表,非可即謂其有主從之關系也。又從物必須與主物同屬于一人,此因法律明定主物之處分及于從物,(同條二項)若不同屬于一人,事實上將無法生其效力。從物之外而不具從物之特性者,皆主物也?! ?/pre>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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