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11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作者:馬明賢 頁數(shù):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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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猶如羅馬法一樣,伊斯蘭法對法律文明做出了極其重要的貢獻,是人類制度文明中的鴻篇巨制、絢麗瑰寶和璀璨明珠,一直是國際學術界廣泛研究的熱門課題。
本書是研究伊斯蘭法的專著。全書分為兩篇:第一章至第八章,從縱向角度,梳理了伊斯蘭法的興起及其l400余年的歷史脈絡;分析了不同歷史時期伊斯蘭法發(fā)展的社會原因、基本特征,以及與伊斯蘭國家和社會發(fā)展的內(nèi)在辯證與互動關系;闡釋了伊斯蘭法在伊斯蘭國家歷史進程中的地位與作甩。.第九章至第十六章,從橫向.角度,選擇當代伊斯蘭法較為重要和突出的幾個問題,‘對伊斯蘭法的衍新予以個案研究,揭示了全球化背景下伊斯蘭法未來的發(fā)展趨勢,為讀者提供了具體認識伊斯蘭法的模板。作者精通阿拉伯語,引用文獻資料翔實,是一部難得的伊斯蘭法原理性著作,可廣泛推薦給法學、歷史、宗教界人士閱讀。
作者簡介
馬明賢,回族,蘭州人。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研究生導師,全國外國法制史學會理事,中東學研究會理事,民族法學會理事。1988年-1996年先后在敘利亞、約旦留學,畢業(yè)于約旦大學?;貒笤谔m州大學任教,此間,在西北大學中東研究所完成研究生學業(yè),獲博士學位。主要從事理論法學,特別是伊斯蘭法與阿拉伯國家法律問題的教研工作。近些年,主持過教育部和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在國家權威期刊發(fā)表學術論文40余篇。
書籍目錄
導論
第一章 伊斯蘭教前阿拉伯半島的社會與法律
一、阿拉伯半島的自然條件與地理環(huán)境
二、伊斯蘭教之前的阿拉伯社會
三、伊斯蘭教之前的阿拉伯法律
第二章 先知穆罕默德時期的伊斯蘭法(公元610一632年)
一、伊斯蘭法的誕生
二、麥加立法
三、麥地那立法
四、關于穆圣時期的法律創(chuàng)制及其價值的認識
第三章 四大正統(tǒng)哈里發(fā)時期的伊斯蘭法(公元632—660年)
一、圣門弟子對伊斯蘭法的歷史貢獻
二、圣門弟子的法律裁決和創(chuàng)制方式
三、圣門弟子對待意見創(chuàng)制的態(tài)度
第四章 伍麥葉王朝時期的伊斯蘭法(公元661—750年)
一、伊斯蘭法發(fā)展的社會背景
二、伊斯蘭法的創(chuàng)制方式及發(fā)展特征
三、圣訓派與意見派的形成
第五章 阿拔斯王朝時期的伊斯蘭法(公元750一1258年)
一、伊斯蘭法的繁榮及其成因
二、伊斯蘭法發(fā)展的基本特征
三、四大伊斯蘭法學派的形成
第六章 保守穩(wěn)定時期的伊斯蘭法(公元l3—18世紀中葉)
一、伊斯蘭法的因襲及其成因
二、伊斯蘭法學家的歷史貢獻
第七章 近現(xiàn)代伊斯蘭法的演變(公元l8世紀中葉一20世紀中口十)
一、伊斯蘭思想領域中的僵化與滯后
二、伊斯蘭社會的變革引起對西方法律的吸納
三、伊斯蘭法賴以實施的社會基礎遭到破壞
四、西方法律對伊斯蘭世界的滲透和影響
第八章 當代伊斯蘭法的復興(公元20世紀中葉至今)
一、伊斯蘭法在當代伊斯蘭國家中的適用現(xiàn)狀
二、當代伊斯蘭法復興的法理依據(jù)
三、當代伊斯蘭法復興的基本主張
四、當代伊斯蘭法復興的表現(xiàn)形式
五、全球化背景下伊斯蘭法的發(fā)展趨勢
第九章 法學史上的永恒命題:伊斯蘭法的創(chuàng)制
一、伊斯蘭法中“創(chuàng)制”的概念與特征
二、伊斯蘭法的創(chuàng)制依據(jù)與范圍
三、伊斯蘭法的創(chuàng)制價值
四、伊斯蘭法創(chuàng)制大門的關閉與否
五、當代伊斯蘭世界倡導和實施的集體創(chuàng)制
第十章 傳統(tǒng)規(guī)則的現(xiàn)代化嘗試:伊斯蘭法的法典化
一、歷史上伊斯蘭法未被法典化的原因
二、伊斯蘭法法典化的歷史發(fā)展
三、當代伊斯蘭世界伊斯蘭法法典化的實施
……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插圖:部落酋長由大家推選產(chǎn)生,一般由部落中年高德劭、智勇雙全、仗義疏財者擔任。生活中重要事務的處理,均要征詢酋長的意見。酋長的主要職責是維持部落的團結(jié),其職權是決定仲裁而不是命令,是遵循而不是引導部落的統(tǒng)一意志。酋長領導公共事務主要依賴個人經(jīng)驗、威望和感召力,但不能獨斷專行。部落的權利和義務屬于氏族,無人可以超越。傳統(tǒng)形成的慣例要求重大事情的決策必須由各氏族成員一致同意,然后由酋長會議決定。由于血緣與姻親是蒙昧時代阿拉伯社會結(jié)構的紐帶,故各種原因使有些人心甘情愿放棄本部落或原屬血緣關系,加入其他部落或被收納為義子,形成當時的社會風俗,目的在于尋求保護,免遭殺戮。任何人一旦加入某一部落,就必須遵守和服從該部落的傳統(tǒng)與信仰,承擔捍衛(wèi)部落的責任,甚至會為部落抵御外侵流血犧牲,相應地他也享有受該部落保護和幫助的權利。因而,在部落成員受到傷害時,部落必須對其進行保護。部落成員不論犯何種罪案,不問是非曲直,只要是本族之人,大家都要為其所犯罪行承擔責任,并出面向?qū)Ψ綄嵤﹫髲?,部落成員死后部落也可以繼承他們的遺產(chǎn)。因此,部落常為保全信義,會不惜代價保護本族任何人,所有成員都會心甘情愿受其驅(qū)使。蒙昧時代阿拉伯家庭管理權歸父親或祖父,由他們負責家庭成員的生活。這種管理權不只是保護家庭未成年人和其他弱勢群體,維護他們的權益,而且也是唯一關乎管理者利益的使然。這種權利無限寬泛,不但包括家庭成員的婚姻權,也包括他們的生死大權。管理者死后繼承權依次由兒子,同血緣的父系成員的兄弟、叔伯父及他們的兒子接任。
編輯推薦
《伊斯蘭法:傳統(tǒng)與衍新》為法學文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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