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7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作者:(法) 馬布利 譯者:何清新
內容概要
《馬布利選集》簡介:馬布利(1709~1785)是18世紀法國空想主義的先驅。他堅決反對私有財產制度,認為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制度破壞了自然秩序,只有消滅私有財產制度,才能消除貧富對立。馬布利的社會改革思想帶有明顯的平均主義傾向,是小資產階級空想社會主義的典型。
這本《馬布利選集》根據(jù)蘇聯(lián)科學院出版的俄文譯本譯出,附有蘇聯(lián)科學院院士沃爾金的論文:《馬布利的社會學說》以及俄文本譯者的注釋。
作者簡介
法國空想共產主義思想家
書籍目錄
馬布利選集論法制或法律的原則第一篇 第一章 為了判斷最有益于社會的法律,應當知道自然界賦予了 人以什么幸福,它在什么條件下準許人享受幸福。立法 者的責任,在于促進使我們結成社會的那些社會品質的 實現(xiàn)。 第二章 自然界希望公民的財產和地位平等成為國家繁榮的必 要條件。 第三章 關于私有制的建立。私有制不是使人結成社會的原因。 自然界要求人們走向財產公有。 第四章 恢復已被破壞的平等時所面臨的不可克服障礙。在我 們所處的事物秩序下,立法者應當慎重地盡自己的一切 力量去反對貪婪和虛榮。第二篇 第一章 在建立了財產私有制的國家里,消滅貪婪或至少防止由 此產生的部分罪惡是法律的必要性質。哲學家經濟學家對政治社會的自然的和必然的秩序的疑問 第一封信 一致《公民日志》的作者 第二封信論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封信 本書所述的談話是在什么場合下進行的。第一次談 話。對于公民服從他在其管轄下生活的政府的一般 意見。 第二封信 第二次談話。在每個國家里,公民都有權努力建立最 能創(chuàng)造社會幸福的政府。公民的建立這種政府的義 務。公民為此應當使用的手段。 第三封信 第二次談話的繼續(xù)。我對斯坦霍普爵士提出的異議。 他的答復。 第四封信 第三次談話。研究西塞羅的法律論的若干片段。不 應當服從不公正的法律。各族人民建立英明的或不 公正的法律的原因。附錄 馬布利的社會學說 馬布利傳略 注釋 馬布利著作的俄文譯本 馬布利的著作的初版年代 有關馬布利的文獻
編輯推薦
馬布利是18世紀杰出的空想社會主義者,同孟德斯鳩和盧梭一樣享有聲名的學者是。政治法律方面的主要著作有《論法制或法律的原則》、《論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論波蘭的政治和法律》、《英國政府和法律概觀》。馬布利法律思想的理論基礎也是自然法學說,他對自然狀態(tài)、自然人、自然權利、社會契約都有研究和論述。他也是高度重視法律作用的法治主義者。他認為制定法律、實行法治是實行社會改造的主要杠桿。這本《馬布利選集》根據(jù)蘇聯(lián)科學院出版的俄文譯本譯出,附有蘇聯(lián)科學院院士沃爾金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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