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11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作者:美]萊斯利?阿瑟?馬爾霍蘭 頁數(shù):452 譯者:趙明,黃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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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法意譯叢:康德的權利體系》旨在揭示康德式法權學說的主要主張是如何獲得證實的,系統(tǒng)性地討論了康德法權學說,探究了該學說與康德闡釋的道德基本原理之間的關系?!斗ㄒ庾g叢:康德的權利體系》對康德的文本進行有效分析,并通過對文本的分析而提出各項論證。作者堅信《法意譯叢:康德的權利體系》將會證明,關于法權的康德式討論完全能為人身權、財產(chǎn)權、政治義務和萬民法權理論提供基礎。《法意譯叢:康德的權利體系》中亦提出了對于康德關于法律和政治義務論證的兩種主要批評。
作者簡介
作者:(美國)萊斯利?阿瑟?馬爾霍蘭 譯者:趙明 黃濤
書籍目錄
序言引用和縮寫例導論康德的權利和法律概念康德的自然法概念康德及其契約論的評論者們哈特與康德康德的法權學說和現(xiàn)實的法律體系本書的主要論題第一章 康德和目的論倫理學:善的概念善的兩種概念目的論倫理學為何通常使愉快成為了行動的客體康德關于道德的善之闡釋的模糊性道德律和對于目的的要求其他動機可能嗎?第二章 絕對命令在道德的普遍理性知識中,何時某個行動可以被視為善法則和意愿活動自身的形式原則第三命題為何準則必須是可普遍化的?為何準則必須能夠被意愿成為法則?結語第三章 自然和目的:康德的自然法則公式準則的概念設想和意愿準則成為自然法則之間的區(qū)別標準的第一部分所存在的問題奧尼爾的復合性準則問題自然法則公式中的目的論意愿準則成為自然法則結語第四章 目的自身:自律和自由目的自身概念所存在的諸問題目的自身與絕對價值自律、人格與物自律與“意志”的兩種含義立法的概念:預備性討論康德證明道德意志是自律的論證自由和康德倫理學理論中的根本難題康德關于自由意志的證據(jù)人性原則的推論康德關于人性原則之運用的例證康德學說中道德正當性的兩項基礎:自然與自由第五章 法權與德性關于立法概念的進一步澄清內(nèi)在立法與外在立法義務與目的目的、幸福與強制之間的關系為何德性義務不受他人強制消極的德性義務是否具有強制性結語:康德的德性概念過于狹窄了嗎?第六章 法權的普遍原則這項原則是分析的還是綜合的?具體權利和諸目的的概念康德關于法權的普遍原則的推論法權和強制的道德可能性:懲罰法權與強制的經(jīng)驗可能性:抗辯第七章 自由的固有法權外在自由、占有和行為一般性的固有法權具體的自由的固有法權針對那些物理上占有的東西的固有法權對于土地的固有法權固有資格兒童獲得父母之照顧的固有法權人性權利結語第八章 財產(chǎn)權和其他的獲得性法權獲得性法權的三種類型獲得性法權的概念理智占有實踐理性的懸設是什么?關于法權的懸設關于懸設的論證中存在的問題關于獲得性法權的資格的主張究竟是分析命題還是綜合命題?取得法權的三種方式通過單邊行為而實現(xiàn)的取得通過雙邊行為而實現(xiàn)的取得通過法律而實現(xiàn)的取得第九章 普遍意志普遍意志與針對土地的固有的共同占有為何康德是自然法理論家而非同意論者?關于權利保障的需要以及權利如何獲得保障需要最高的外部立法者為何康德并非社會契約論者?為何不存在無條件的私人財產(chǎn)權?為何在自然狀態(tài)中必然存在獲得性法權?關于法權的綜合命題如何是先天地可能的?作為生活形式的普遍意志第十章 國家和政制法權公共法權的本質前政制狀態(tài)中的法律和自由服從者平等的原則政治獨立和自然與自由之間的沖突政治獨立是行為原則所需要的嗎?同意、民主和正義政府的形式與主權的形式對于司法權威分立的需要主權的理想形式服從者如何能正當?shù)胤纯怪鳈??為何康德主張不存在革命的權利?結語:康德對契約論的修正第十一章 理論與實踐及萬民法權法權、自由與幸福康德針對平等主義和功利主義法權、自然與歷史國家和錯誤的意識國際法與永久和平作為和平之條件的共和主義結語第十二章 結論對自然法解釋的反駁普拉梅納茨和墨菲論同意自然法與同意康德針對洛克和諾奇克康德和羅爾斯結語全書注釋參考文獻索引譯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權力有時被認為是不同于自由的事物,因為它們的行使被視為必然的或不可違背的(除非個體具有壓倒一切的能力),而與某些日常行動的進行(比如說,在公園散步)相關的自由的行使是不可避免的。但權力的行使也因如下方式遭到妨礙,即他人拒絕承認它們(比如說,政府拒絕執(zhí)行法院判決),或者通過欺騙性方式摧毀和改變相關報告或文書(比如,遺囑、契約文書或錄音資料)。因此,只有在其他人履行了不去妨礙其行使的義務的條件下,權力才能獲得行使,并因此權力只是自由的一種類型。權利,如被康德當作整體性地對抗所有其他人的財產(chǎn)權,有時也被認為包含了可以分別地對抗所有其他人的相關義務和與這些義務相關的權力和豁免權。財產(chǎn)權因此可被視為各種法定關系的復合。然而,我們應看到,康德財產(chǎn)權的核心觀念是,權利所有者對物理現(xiàn)象具有控制力,能(在其他人對物的權利所設定的范圍內(nèi))隨心所欲地使用它。其他人的義務是此項控制之所以可能的條件。獲得作為各種法定關系之集合的財產(chǎn)權可能會模糊康德財產(chǎn)權討論中的主要理念,即它們只是在對物理現(xiàn)象的使用中,通過使他人負擔義務的強制性法律擴展個體自由的手段。
編輯推薦
《康德的權利體系》是法意譯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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