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12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作者:(美)弗里曼 著,畢洪海,陳標沖 譯 頁數: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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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書匯集了弗里曼教授關于合作治理與新行政法的六篇論文,其中五篇為弗里曼教授獨著,一篇為弗里曼教授與他人的合著。弗里曼教授的這些論文從不同角度、不同側面對美國——但不限于美國,也涉及歐洲等西方發(fā)達國家——自上世紀中后期以來蓬勃興起的以私人參與、公私合作、公私協(xié)商、公私共治為基本特征的公共治理模式以及與這種公共治理模式相適應的新行政法的內容、產生背景、實踐效果和人們對之的不同評價進行了全面、深入、具體、細致的梳理、描述和闡釋,作者為我們繪制了一幅西方法治國家新世紀公共治理與行政法的清晰的立體式圖畫。
作者簡介
作者:(美國)朱迪·弗里曼 譯者:畢洪海 陳標沖 叢書主編:羅豪才
書籍目錄
序言1 行政國家的合作治理2 私方當事人、公共職能與新行政法3 協(xié)商行政立法與正當性收益4 私人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5 契約國家6 通過民營化拓展公法規(guī)范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在環(huán)保署的協(xié)商中獲得代表最少的似乎是環(huán)保組織,尤其是小的、以共同體為基礎的環(huán)保組織。盡管沒有經驗證據表明行政機關試圖與可信賴的當事人“預先安排”以取得預定的結果,但仍然存在召集者操縱召集過程的危險。不過,人們可以預計,這種做法很快就會永久性地破壞協(xié)商制定規(guī)則的活動。所有的證據都表明,召集者在選擇當事人時都非常小心,從而實現利益代表的平衡。然而,他們這樣做,似乎主要是出于防止合意性的規(guī)則在后來遭遇挑戰(zhàn)。在理想情況下,該臨時過程還允許隨著討論中新問題的出現而增加新的當事人。在前述協(xié)商行政立法中,參與者事實上曾經在過程開始之后考慮過增加新的當事人。在職業(yè)安全與健康署的協(xié)商行政立法中,協(xié)商者簡單討論了是否增加一方當事人,然后又放棄了這一想法。不太情愿改變協(xié)商委員會的組成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新的當事人會要求就相關問題“增加”時間,而且其參與會重新開啟其不在時已經達成的協(xié)議。然而,拒絕增加一系列新的利益集團會破壞解決問題的潛力。協(xié)商行政立法過程暴露了下述二者之間的張力,即確立具有代表性而且可變化的成員的期望與維持易操作的人數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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