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的訴訟形式

出版時間:2009-05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作者:【英】梅特蘭  頁數:178  譯者:王云霞,馬海峰,彭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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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商務印書館與法律著作的出版有著非常深的淵源,學界對此盡人皆知。民國時期的法律著作和教材,除少量為上海法學編譯社、上海大東書局等出版之外,絕大多數是由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尤其是一些經典法律作品,如《法律進化論》、《英憲精義》、《公法與私法》、《法律發(fā)達史》、《憲法學原理》、《歐陸法律發(fā)達史》、《民法與社會主義》等,幾乎無一例外地皆由商務印書館出版。目下,商務印書館領導高瞻遠矚,加強法律圖書出版的力度和規(guī)模,期望以更好、更多的法律學術著作,為法學的繁榮和法治的推進做出更大的貢獻。其舉措之一,就是策劃出版一套“法學文庫”。在當前國內已出版多種法學“文庫”的情況下,如何體現商務版“法學文庫”的特色?我不禁想起程樹德在《九朝律考》中所引明末清初大儒顧炎武(1613-1682)的一句名言。顧氏曾將著書之價值界定在:“古人所未及就,后世所不可無者?!辈⒁源藶樽谥迹K于創(chuàng)作了一代名著《日知錄》。

內容概要

《普通法的訴訟形式》是英國法律史學家梅特蘭的名著,是其擔任唐寧講座教授時所用的講稿,被譽為了解英國普通法的“金鑰匙”。    該書共七章,可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個部分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梅特蘭開宗明義地指出,“雖然我們已經埋葬了訴訟形式,但它仍從墳墓中統(tǒng)治著我們。”為了解釋訴訟形式核心地位的確立,梅特蘭專門分析了中世紀英格蘭的司法系統(tǒng)及其各自的審判特點:    第二部分是該書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從第三章到第六章,共四章。從1066年諾曼征服到1833年,訴訟形式經歷了興起、發(fā)達和衰落的發(fā)展歷程。梅特蘭將這一歷程分為五個階段,并詳細分析了占有之訴、契約之訴、直接侵害之訴和間接侵害之訴等各階段具有代表性的訴訟形式及其歷史演變。梅特蘭認為英國法自身的嚴密性在其抵御外來法律制度的影響時發(fā)揮了巨大作用。    第三部分即第七章,梅特蘭重點評述了對于訴訟形式的幾種分類方法,他警告學人在對訴訟形式進行分類時必須注意具體的歷史晤境。

作者簡介

梅特蘭,原作者梅特蘭(Frednck william Maitland,1850—1906),英國歷史上最偉大的法律史學家之一。其一生雖然短暫,但貢獻卓越,著述豐厚。他不僅與彼洛克等人一起籌建了塞爾登協(xié)會,還整理了以《年鑒》為代表的一大批英國法律史史料,并出版了多部法律史學方面的論著。梅特蘭的著作,旁征博引、文采飛揚、論述精辟。在其代表作中,《愛德華一世前的英國法律史》直到現在仍被奉為英國法律史的經典,而這部《普通法的訴訟形式》則是其流傳最廣的小作品。

書籍目錄

總序開篇譯者序原出版說明(1936年)內容提要正文  第一講  第二講  第三講  第四講  第五講  第六講  第七講令狀精選  直屬封臣權利令狀 權利令狀  恢復新近被占土地之令狀  收回被占繼承土地之令狀  進占令狀  租期內逐出承租人之令狀  侵入他人圈地之令狀  逐出租地之令狀  自由人身份證明令  債務令狀、非法留置動產令狀、交出賬簿令狀  契約令狀  暴力侵害令狀  間接侵害令狀  簡約令狀  債務人承諾的簡約令狀  非法占有動產之令狀譯名對照表

章節(jié)摘錄

正文第一講【提要】第一講相當于全書的總論,闡明了訴訟形式在英國法發(fā)展中的重要意義,概要介紹了19世紀逐漸廢除訴訟形式的主要步驟,提出了“訴訟形式的歷史就是整個英國私法的歷史”的著名論斷。第一講首先我想簡單講一講訴訟形式,尤其是那些有關保護土地的占有和所有權的訴訟形式。我意識到,也許有人會反對說,訴訟程序并不是學術討論的好主題,實體法應該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程序法、訴訟法。實體法也許能在大學里學到,訴訟程序法則必須在律師公會學習。至于已經過時的訴訟程序,了解它并不能給人帶來什么好處,對初學者而言,更是如此。我不能同意這樣的觀點。一段時間以前,我曾想簡單講講關于財產占有的問題,盡管我們的法律在現代經過許多改進,但它至今依然是不動產法的核心概念;但是我發(fā)現,如果我不能設想大家已經了解訴訟形式的話,只簡單講講關于財產占有的問題是不可能的。

編輯推薦

《普通法的訴訟形式》是梅特蘭編著的,由商務印書館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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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3條)

 
 

  •   此書是英國著名法律史學家梅特蘭的代表作,翻譯的尚好。
  •   讀翻譯類的法學著作恐怕都會出現這種問題,就是感覺里面的用語有一些晦澀難懂。不知道是不是表達方式的原因。譯者尊重了原著,但后果可能是難以讓讀者理解。此書有一個好處在于,前言部分,譯者將自己的理解寫在了里面,這樣一來,整部著作就更容易被讀者消化了。這一點讓人感覺舒服。書本身質量也不錯。推薦。
  •   梅特蘭是大家。普通法雖然是英美法系的東西,但有其精髓,有其合理性,不然何以在那么多國家存在數百年,且仍會持續(xù)適用?反觀大陸法系的訴訟理論,尤其是中國的,仍難以自己設計出一套合適的訴訟理論,近學日本、臺灣,遠學德國、法國、意大利,多少年了,仍然沒有長進??磥硎俏覀冏约翰恢匾暢绦?。這樣做,終究是要后悔的,現在到處都是終審不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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