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法律程序簡史

出版時間:2006-8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作者:(美)約翰·V.奧爾特  頁數(shù):93  譯者:楊明成,陳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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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書的主題——正當法律程序,是英美法的核心概念,它使諸如法治、經(jīng)濟自由、個人自治以及免于政府專斷行為的侵害等價值觀念具體化,因而是法學領域一個永恒的主題,數(shù)百年以來一直是法學家、法官及律師關注的重點。本書以極為簡潔、精確的語言總結了五百年法律發(fā)展的恢弘歷史,為人們描述了正當法律程序觀念發(fā)展演變的清晰軌跡。而沿著這條軌跡,人們可以準確地了解正當法律程序這一重要概念所包含的廣泛的問題。 作為一本研究法律歷史的書,作者沒有按照通常的講故事的方法,而是以一種非常規(guī)的方式研究正當法律程序這一重大主題,那就是通過對在正當程序的法律史上充當范式的案例的分析,闡釋正當法律程序的概念、發(fā)展及演變。用作者的話來說,就是“用典型案例闡述普通法的重要公式——‘正當法律程序’”。因此,本書在美國學術界享有很高的聲譽。有人說,相信法學院各專業(yè)的師生,還是司法領域的實務工作者,都可以從本書獲得益處。

書籍目錄

譯者前言中文版前言序言寫給讀者第一部分 引論:著手處理案件第二部分 判例一:讓一個人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性的正當程序第三部分 判例二:剝奪甲方而授予乙方——意義不明確的范式第四部分 判例二(續(xù)):剝奪甲方而授予乙方——經(jīng)濟上的實體性正當程序第五部分 判例三:剝奪甲方——非經(jīng)濟的實體性正當程序第六部分 結論:正當法律程序——程序與實體精選參考文獻判例表索引

編輯推薦

  本書的主題——正當法律程序,是英美法的核心概念,它使諸如法治、經(jīng)濟自由、個人自治以及免于政府專斷行為的侵害等價值觀念具體化,因而是法學領域一個永恒的主題,數(shù)百年以來一直是法學家、法官及律師關注的重點。本書以極為簡潔、精確的語言總結了五百年法律發(fā)展的恢弘歷史,為人們描述了正當法律程序觀念發(fā)展演變的清晰軌跡。而沿著這條軌跡,人們可以準確地了解正當法律程序這一重要概念所包含的廣泛的問題?! ∽鳛橐槐狙芯糠蓺v史的書,作者沒有按照通常的講故事的方法,而是以一種非常規(guī)的方式研究正當法律程序這一重大主題,那就是通過對在正當程序的法律史上充當范式的案例的分析,闡釋正當法律程序的概念、發(fā)展及演變。用作者的話來說,就是“用典型案例闡述普通法的重要公式——‘正當法律程序’”。因此,本書在美國學術界享有很高的聲譽。有人說,相信法學院各專業(yè)的師生,還是司法領域的實務工作者,都可以從本書獲得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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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條)

 
 

  •     我腦海里曾經(jīng)構思過這樣的問題,一直沒有深入的進行下去,在讀這本書之前我一直認為自己是對的,現(xiàn)在我動搖了。
        這個問題大約是這樣的,如果惡法出現(xiàn),或者說沒那么嚴重,不恰當?shù)牧肆⒎ǔ霈F(xiàn)應該怎么解決呢?我認為背后的問題是,如果民意機構出現(xiàn)問題,那么司法應該介入嗎?顯然當訴訟沒有被提起的時候司法沒有任何理由介入??墒?,如果引起了訴訟,或者相關的訴訟需要引述上述不適合的立法時呢?
        我認為司法仍然應該秉持非常低調的態(tài)度,雖然經(jīng)歷了二戰(zhàn)后的自然法復興,似乎我們說“惡法非法”的底氣要更足了,但是其實是比過去更謹慎了。更何況無論是拿出“惡法非法”作為依據(jù),還是認為應該介入干預其中的不合理,我們都很容易忘記這其中暗含這非常大的前提——“我”認為。所以正如不恰當?shù)牧⒎〞址赶嚓P的主體的權利,錯誤判斷不合理后的介入也勢必同樣干涉到部分主體的權利。那這種“好心辦壞事”的救濟在哪里?往往這也是更難以獲得救濟的。
        
        約翰?馬歇爾?哈蘭法官寫道:“如果正當程序僅僅是程序的守護者,那么在生命、自由或者財產(chǎn)被立法剝奪的情況下,程序保障對此無能為力,即使在將來立法甚至可能基于最公正合理的程序……但盡管如此,也已經(jīng)破壞了人們對生命、自由或者財產(chǎn)這三者所享有的樂趣……”
        我也認為立法程序的糾正需要依靠立法來完成,畢竟民主程序通過議會表達民意,過程雖然可能漫長、曲折,但是如果自以為聰明的提前改變,就可能因為不具備相關的條件而適得其反。可是,仔細想來這也肯定不是因為產(chǎn)生對少數(shù)人權利不關心的理由。如果發(fā)生侵害必然需要救濟。
        
        于是哈蘭法官又寫道“因此,正當程序的保護,盡管植根于《大憲章》中‘根據(jù)國家的法律’并被認為是反對行政強奪和暴政的程序保障,但是,在這個國家現(xiàn)在已‘變成反對專橫立法的壁壘’?!?
        的確,不過也不能忘記對少數(shù)人的救濟或者我們?yōu)橹蛲倪`憲審查權也無非是對民主程序的暫時否決,不能代替民主程序作出任何決定。否則也是與其初衷相違背的,可見,總體來說,糾正本身仍然需要立法程序自己完成。
        
        
        除此之外,必須要感嘆歷史基礎不同帶來的理解差異。
        我反而是比較好理解正當程序的最新發(fā)展——關注僅僅權利剝奪本身。
        而回過頭來看,任何人不做自己的法官,我們似乎都能簡單理解的內容,可是卻發(fā)現(xiàn),我們想不到法官本身獲取判決的收益也會讓法官喪失中立性,最終成為自己的法官,違背了上述的原則。
        我們似乎總覺得限制最低工資、最長勞動時間與契約自由放在一起,甚至學校教師授課內容限制也可以理解成家長與教師契約自由的限制是絕對的牽強附會,但是仔細想來也不是沒有道理??墒且晕覀兊臍v史背景,我們是想破腦袋也想不出這一茬了。
        這事不一定是壞事,各有千秋,就好像看完這書都忍不住感嘆下,議會至上的英國人是過的什么苦日子??!其實都不盡然,各有各的不幸和幸福,塞翁失馬之余還是容我再感嘆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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