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學術(shù)

出版時間:2006-8  出版社:商務(wù)印書館  作者:劉東 編  頁數(shù):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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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歷史,之所以總還有一線生機,在于它無論怎樣鐵板一塊,總還能容下某些例外。而個人,作為參與歷史過程的主體,之所以總還有一線希望,也在于無論怎樣被決定,也總有可能成為某種例外。這不,面對近來漸熱的“八十年代”話題,羞愧和追悔是在所難免的;所幸的是,總還是存在某些例外,讓我們至少還沒有白活一場,——比如,那時候我們就還辦不出一本《中國學術(shù)》來!    論文欄第一組,從不同的角度對同一種政治哲學進行了辯護,正是那種哲學在嘗試建構(gòu)現(xiàn)代政治生活的基礎(chǔ)。施特勞斯對于現(xiàn)代性和自由主義的批評,尤其是他有關(guān)自由主義的寬容觀預(yù)設(shè)了甚至等同于價值虛無主義的說法,近來受到了普遍的關(guān)注。就此,周保松試圖透過對“寬容作為一種德性”的概念分析,以及對洛克、穆勒和羅爾斯之寬容論證的討論,表明自由主義對寬容的堅持,不可能也不需要預(yù)設(shè)虛無主義。羅爾斯有關(guān)正義為社會機構(gòu)之“第一美德”的觀點,近來也受到了挑戰(zhàn)——正義不僅是社會和政治機構(gòu)的問題,也是公民的問題。就此,徐向東試圖證明,那些批評出自對于羅爾斯正義理論的某種誤解,尤其是對其責任分工觀點的誤解;作者通過具體分析羅爾斯對于背景正義的理解和強調(diào),發(fā)現(xiàn)他的理論實際上足以容納此種批評。    第二組集中于道家研究,既嘗試從這種古代資源來觀察世界,也嘗試由世界來觀察這種古代資源。黃勇指出,當行動主體和行動對象具有不同的好惡的時候,特別是值此把不同的宗教與文化并列一起的全球化時代,道德金律(無論其肯定表述“己所欲,施于人”,還是其反面表述“己所不欲,毋施于人”)就遭遇了嚴重的挑戰(zhàn)。緣此,作者主要基于中國道家的思想,提出了他的“道德銅律”(其肯定表述是“人所欲,施于人”,否定表述是“人所不欲,毋施于人”)。銅律與金律的一個重要差別在于:行動者之行為究竟道德與否,并不取決于行為主體自己的愿望,而取決于作為道德行動對象的他人的愿望。楊國榮指出,在形上層面,《莊子》以“齊”與“通”為其核心概念,這首先相對于“分”與“別”、“界”與“際”而言,而立足于此,則意味著超越分別、界限、分際,關(guān)注統(tǒng)一的存在形態(tài)。以“道通為一”、“以道觀之”為深沉內(nèi)涵,“齊”與“通”既展示了存在的圖景,又體現(xiàn)了把握存在的視域;同時,敞開真實的存在形態(tài)與揚棄分裂的存在視域,亦表現(xiàn)為統(tǒng)一過程。韓林合指出,按照莊子的說法,至人所處的境界及其內(nèi)的絕對價值、絕對自由、絕對安全、至樂、永恒等,均不在世界(指經(jīng)驗主體生活其中的經(jīng)驗世界或世俗世界)之內(nèi),而在世界之外,這構(gòu)成了理解上的難點。但作者指出,這里所謂“內(nèi)外”并非指通常的空間關(guān)系,而是指當一個人(經(jīng)驗主體)通過心齋方式升格為至人之后,便進入了一個全新境界,此一與常人所處之世界完全不同的世界,立即結(jié)束了他以前作為物件隸屬其內(nèi)、現(xiàn)在其他人仍然歸屬其間的經(jīng)驗世界。       第三組來自法學,聚焦于中西碰撞后凸顯出來的人情問題,在一定意義上也即外來規(guī)范與本土語境的關(guān)系問題。聶鑫指出,晚清修律的主持者沈家本,以溝通中西情理來溝通中西法理,努力在新舊之間進行協(xié)調(diào),為晚清修律奠定了理論基礎(chǔ)。在1911年以前,這種絕響曾經(jīng)代表過一種不無樂觀的可能趨勢:中國古代法學(進而是古代法制)或可死里逃生,通過自我改良與發(fā)展來擺脫在外壓下很快消亡的命運;而中國社會亦有可能不這樣遭遇與之隔膜的西化法律,并由此而經(jīng)歷劇烈的斷裂之痛。林郁沁再現(xiàn)了轟動于1930年代的施劍翹為報父仇而刺殺軍閥孫傳芳的案件,并指出法庭內(nèi)外為圍繞此一案件的辯論,曾對解決法律與感情關(guān)系的困惑起到過積極作用。由于辯方求助于傳統(tǒng)禮教的孝道和公眾輿論的同情,而控方則訴諸于剛性嚴峻的現(xiàn)代法律,所以最終判決所反映出來的沖突與妥協(xié),便可在更廣闊的文化背景下進行解讀。      這一期的評論欄屬于比較文學。程抱一的文章是為兩本舊作的中文新版所寫的序言。作者在文中回顧了自己如何于上世紀60-70年代躬逢其盛,在巴黎卷入了結(jié)構(gòu)主義和符號分析學的思潮,并在同巴爾特、克里絲特娃、拉康、雅可布森和列維·斯特勞斯等人的對話或神交中,基于當時的主流哲學(他將其理解為“一種態(tài)度,一種眼光,一種方式”)來反思中國藝術(shù)傳統(tǒng),從而寫下了那兩本探索中國詩歌及繪畫語言的名作。蘇源熙的文章交代了《全球化時代的比較文學》一書的源起和各章內(nèi)容,從而以一種眾聲喧嘩的形式,補充了往往被用他的名字命名的(他自謙為“跑第一棒”)《美國比較文學學會2003年報告》。由此吊詭的是,如果這種十年一度的學會報告,其初衷是為了緩解周期性積累的身份困惑,但該書所收納的紛紜眾說,反而突出了比較文學一個半世紀以來從未擺脫過的學科危機。也許,再沒有哪個學科總是這么不斷地質(zhì)疑自身的生存權(quán)力,至少這一點可以算是比較文學的特殊傳統(tǒng)。       講壇/通訊欄發(fā)表了王慶節(jié)對于伍曉明的答辯。也就是說,盡管遭到了來自后者的尖銳批評,但作者仍然傾向于相信,在老子的學說中的確存在著一個堪與海德格爾比肩的“物論”。    最后還是回到八十年代的話題。那個充滿解放感的年代,使人不禁想起伯林筆下的十九世紀中葉的巴黎:“……一個天才輩出的社會有著銳利自覺的敏感和高揚的生命力;雖然執(zhí)著于自我剖析和病態(tài)的自我戲劇化,但也以其創(chuàng)新和力量而自豪;忽然解脫了過去的種種桎梏,頓感天地之寬廣,可于其間行動與創(chuàng)造。到了1851年這種情緒便壽終正寢了;但是偉大的傳說已經(jīng)塑成,一直流傳到今天,使巴黎在巴黎人和旁人眼里都成了一個革命進步的象征。”(以賽亞·伯林:《卡爾·馬克思》,第70頁)    在這個意義上,黃金時代從來都在我們心里。

書籍目錄

卷首語論文  周保松 自由主義、寬容與虛無主義  徐向東 機構(gòu)、正義與共同體  黃勇 作為全球倫理原則的道德銅律:以儒家和道家為資源  楊國榮 道通為一:《莊子》的形上視域及其內(nèi)蘊  韓林合 莊子之方外與方內(nèi)思想簡析  聶鑫 法意與人情:沈家本對中國古代法學的最后發(fā)展  林郁沁 審判中的感情因素:記1935-1936年戲劇性的審判——施劍翹奇案評論  程抱一 結(jié)構(gòu)主義思潮與詩畫語言研究  蘇源熙 《全球化時代的比較文學》之源起及蘊涵講壇/通訊  王慶節(jié) 存在著一個老子的“物論”嗎?——答伍曉明先生書評  克里斯托夫•里德:《谷騰堡在上海: 中國印刷資本業(yè)的發(fā)展 1876-1937年》(瓦格納)  馮筱才:《在商言商:政治變局中的江浙商人》(曹樹基)  楊天宏:《口岸開放與社會變革——近代中國自開商埠研究》(薛剛)  劉后濱:《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公文形態(tài)•政務(wù)運作與制度變遷》(羅祎楠)  汪圣鐸:《兩宋貨幣史》(李曉)  魯?shù)婪?#8226;弗萊堡(等)主編:《圖騰書籍與圣典讀本》(張慧文)  列維亞•庫恩:《中古道觀生活:一個跨文化視野》(陳懷宇)  陳明:《印度梵文醫(yī)典〈醫(yī)理精華〉研究》(唐均)  彼德•C•哈特曼:《神圣羅馬帝國文化史1648—1806年,法權(quán)秩序、宗教與文化》(劉新利)  葉民:《最后的古典:阿米安和他筆下的晚期羅馬帝國》(馮定雄)

章節(jié)摘錄

  姑勿論這個區(qū)分是否合理,但它至少并不適用于穆勒,因為決定人們道德責任的傷害原則的理由,恰是因為這是追求個人幸福的必要條件。善與正當,不僅不能分,而且密切相關(guān)。我相信其他自由主義者也不會接受這樣的立場,因為它根本站不住腳。第一,自由主義的政治原則,本身便包含了一組道德價值。它沒有理由說這組價值必然是道德知識,而那些被歸入私人領(lǐng)域的價值則是主觀相對的喜好而已。第二,即使我們同意這種區(qū)分,又如何能夠從這兩者性質(zhì)的不同推出自由原則的優(yōu)先性?要論證自由的重要性,便必須指出它到底保障了我們什么樣的根本利益(fundamental inter.est)。如果這些利益本身只是任意主觀的喜好,自由原則亦不見得是社會最根本的正義原則。第三,設(shè)想甲是一個虔誠的基督徒。如果他接受自由主義的先決條件,是要先承認其信仰本質(zhì)上和虛無主義無異,那甲似乎沒有任何理由要接受自由主義原則的優(yōu)先性。所以,這種將“公共領(lǐng)域=價值客觀vs.私人領(lǐng)域=價值虛無”的做法,難以成立。但上述的批評,的確點出了個人自主的一個重要問題,即我們無法保證一個自主的人,必然會選擇過一種好的或幸福的生活。個人自主似乎只是要求人們以某種方式去生活,即重視個人的理性選擇,但它卻無法進一步限定這種生活的實質(zhì)內(nèi)涵。對于其他自由主義者來說,這不僅并無不妥,甚至是一項優(yōu)點,因為它可以藉此包容眾多不同的人生觀。但這對穆勒來說,這卻是個難題,因為他是一個效益主義者(utilitarian),“視效益作為所有倫理問題的最后裁判。”73什么是效益原則呢?按穆勒的說法,那便是“行動的正當性,和它們可能產(chǎn)生的快樂成正比;行動的錯誤,和它們產(chǎn)生的痛苦或快樂的反面成正比”。74因此,自由及個人自主之最后的道德基礎(chǔ),便是效益原則。但這兩者卻可能發(fā)生沖突。倘若一個人的選擇并不能產(chǎn)生最大的快樂,那穆勒似乎沒有理由堅持個人自主的優(yōu)先性?!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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