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論

出版時間:2011-9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費安玲  頁數:407  

內容概要

   《民法總論》以4篇12章為架構,對民法總論的基本內容進行系統(tǒng)地分析與闡述,具體包括:   第一編:緒論。該編通過對民法語源的分析和對民法典進行歷史溯源,揭示出民法的起源、法典化的表現(xiàn)形式及其特征;通過對權利神圣、意思自治、禁止權利濫用、誠實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則的闡釋,揭示出民法的理念和行為準則的理論依據;通過對民事法律關系及其類別的闡釋,揭示出民事法律活動的基本元素和判斷方法?!? 第二編:權利主體。該編主要按照《民法通則》“總則”中有關民事主體的規(guī)定,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團體展開討論?!? 第三編:法律行為。該編將法律行為的一般原理、法律行為的效力瑕疵和代理作為討論的內容,從而解讀民事主體取得權利、行使權利、權利變動等活動的基本形式及其法理問題?!? 第四編:權利。該編主要闡釋有關權利的一般原理、對權利的救濟制度,同時對權利的時間屬性即有關權利的時效制度進行詳細闡述。

作者簡介

   費安玲,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版權學會常務理事。研究和教學領域為民法、著作權法、羅馬法、保險法。在國內發(fā)表學術論文67篇,在國外發(fā)表學術論文13篇。出版《羅馬繼承法研究》、《著作權權利體系研究》、《中國物權法教程》、《中國侵權責任法教程》、《羅馬私法學》、《著作權法教程》等三十多部著作、教材以及三部譯作。

書籍目錄

第一編 緒論第一章 民法與民法典第一節(jié) 公法與私法第二節(jié) 民法的意義第三節(jié) 民法的體系第四節(jié) 民法的法源第五節(jié) 民法的效力第六節(jié) 民法典編纂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則第一節(jié) 演進中的民法基本原則第二節(jié)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第三章 民事法律關系第一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的意義第二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第三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第二編 權利主體第四章 自然人第一節(jié) 民法上的人第二節(jié)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第三節(jié)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第四節(jié) 人格的保護第五節(jié) 戶籍與住所的民法意義第五章 自然人的團體構造:法人第一節(jié) 法人概說第二節(jié) 法人的權利能力第三節(jié) 法人的行為能力第六章 自然人的其他團體構造第一節(jié) 家庭第二節(jié) 非法人團體第三編 法律行為第七章 法律行為的一般原理第一節(jié) 法律行為的概念第二節(jié) 法律行為的分類第三節(jié) 意思表示第四節(jié) 法律行為的成立、有效與生效第五節(jié) 法律行為的附款第六節(jié) 法律行為的解釋第八章 法律行為的效力瑕疵第一節(jié) 法律為效力瑕疵概說第二節(jié) 法律為效力瑕疵分述第九章 代理第一節(jié) 代理概述第二節(jié) 代理權第三節(jié) 無權代理第四編 權利第十章 權利的一般原理第一節(jié) 權利的概念與本質第二節(jié) 權利的分類第三節(jié) 權利的行使第十一章 權利的救濟第一節(jié) 請求權基礎理論第二節(jié) 權利的自力救濟第十二章 權利的時間屬性第一節(jié) 法律關系與時間第二節(jié) 訴訟時效

媒體關注與評論

   三、法律行為與相關概念的區(qū)別   (一)法律行為與民事行為   法律行為與民事行為的關系,根據對法律行為概念的理解差異而有所不同?!? 1.立足于《民法通則》   事實上,民事行為概念,是在《民法通則》將法律行為界定為“合法行為”的背景之下的產物。根據《民法通則》,既然只有合法行為才能稱為“法律行為”,那么具有不法之處的意思表示行為,如無效、可撤銷或者效力待定的行為,便不能稱為“無效的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而只能將其表述為“民事行為”。因此,在《民法通則》的立法邏輯上,“民事行為”與“事實行為”并列,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民事行為是一個中性概念,具有合法與非法兩種可能。其中,合法的民事行為,就是《民法通則》中所稱的法律行為?!? 2.立足于傳統(tǒng)民法   按照傳統(tǒng)民法以“意思表示”作為法律行為質的規(guī)定性的界定,法律行為本身即是一個中性概念,其合法與否不影響法律行為概念的成立。由此出發(fā),則“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并列,“民事行為”概念則沒有必要存在,或者說,與法律行為的內涵與外延相互重合。   總之,在《民法通則》中,法律行為是合法的民事行為;在傳統(tǒng)民法中,法律行為就是《民法通則》中的民事行為。由于本書采取傳統(tǒng)民法對于法律行為的理解,因此不使用“民事行為”這一概念。   (二)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   所謂準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基本要素,但法律后果卻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行為。例如,當事人訂立延長債務清償期合同,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直接追求的法律效果,在于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的變更,但對訴訟時效制度而言,其行為同時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事實,能夠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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