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5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韓長印 編 頁數(shù):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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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商法教程》(第二版)是“中國法學教科書·原理與應用系列”教材中的一種。全書分為以下八編:商法總論、合伙企業(yè)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jù)法、信托法和保險法和破產法。
本教材編寫人員均有在高校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經歷,就各自承擔編寫的內容事先均編寫有比較成熟的專著、教材或講義,不僅在各自承擔的領域有突出的學術研究成果,而且有比較豐富的律師、仲裁、審判等實踐經驗,各作者的教學效果和社會服務質量均得到了充分的承認和好評。
本教材在繼承現(xiàn)有教材編寫經驗的基礎上,力求突出作為學士學位課程理論素養(yǎng)的訓練、作為司法考試課程重要知識點的傳授以及作為實踐課程操作技能的培養(yǎng)等三個方面的編寫重點。因而,本教材的基本定位包括:(1)作為本學科的入門書;(2)作為學士學位課程考試甚至司法職業(yè)資格考試的主要內容來源;(3)作為學術積累和學術創(chuàng)新的主要平臺和起點;
(4)部分地作為將來從事法律職業(yè)的技能訓練工具書。
本書是第二版,根據(jù)新頒布的2009年《保險法》對保險法編進行了全面修改,增加了信托法編,刪除了個人獨資企業(yè)一章而將合伙企業(yè)法獨立成編,在證券法中增加了創(chuàng)業(yè)板等方面的內容。同時對其他各章節(jié)也都作了較大篇幅的修改。
總之?!渡谭ń坛?第2版)》力求既能注重商法學科的學術傳承與理論創(chuàng)新,又能兼顧學生商法理論素養(yǎng)的鍛造與法律應用技能的提高。本書由韓長印主編。
作者簡介
韓長印,男,1963年生,河南平頂山人。法學博士(破產法方向),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民商法研究所副所長;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Hauser
Global Law School
Program高級訪問學者,上海市曙光學者。主要著作有:《公司法通論》(主編)、《美國破產法》(主譯);曾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法學》、《法律科學》、《現(xiàn)代法學》、《比較法研究》、《法學評論》、《法商研究》等刊物發(fā)表學術論文40余篇,其中有10余篇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人大復印咨料》(系列)轉載復印。
書籍目錄
第一編 商法總論
第一章 商法概說
第一節(jié) 商與商事關系
第二節(jié) 商法的概念、體系與商法學
第三節(jié) 商法的特點
第四節(jié) 商法的基本原則
第五節(jié) 西方國家商法的發(fā)展概況
第六節(jié) 我國的商事立法
第二章 商事主體
第一節(jié) 商事主體概述
第二節(jié) 商事主體的分類與我國企業(yè)組織體系的構成
第三節(jié) 商事主體演進的一般機理
第三章 商事行為
第一節(jié) 商事行為概述
第二節(jié) 商事行為的范圍和種類
第三節(jié) 幾種具體的商事行為
第四章 商事登記
第一節(jié) 商事登記概述
第二節(jié) 商事登記的范圍和主管機關
第三節(jié) 商事登記的種類和登記事項
第四節(jié) 商事登記的程序和效力
第五章 商業(yè)名稱
第一節(jié) 商業(yè)名稱概述
第二節(jié) 商業(yè)名稱的設定與登記
第三節(jié) 商業(yè)名稱權
第四節(jié) 商業(yè)名稱權的沖突與處理
第六章 商業(yè)賬簿
第一節(jié) 商業(yè)賬簿概述
第二節(jié) 商業(yè)賬簿的種類
本編參考書目
第二編 合伙企業(yè)法
第七章 合伙概述
第一節(jié) 合伙的演變與功能
第二節(jié) 合伙的主要特征
第三節(jié) 合伙的分類
第四節(jié) 合伙企業(yè)的設立
第八章 合伙的內部關系與外部關系
第一節(jié) 合伙合同
第二節(jié) 合伙企業(yè)的財產
第三節(jié) 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與合伙的對外代表
第九章 合伙的變更與解散
第一節(jié) 入伙、退伙
第二節(jié) 合伙份額的轉讓與繼承
第三節(jié) 合伙的解散與清算
第十章 特殊合伙
第一節(jié) 特殊的普通合伙
第二節(jié) 有限合伙
第三節(jié) 隱名合伙
本編參考書目
第三編 公司法
第十一章 公司及公司法概述
第一節(jié) 公司概述
第二節(jié) 公司法概述
第十二章 公司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一節(jié) 公司設立
第二節(jié) 公司變更
第三節(jié) 公司終止
……
第四編 證券法
第五編 票據(jù)法
章節(jié)摘錄
這是根據(jù)商事關系的性質進行的分類。商事交易關系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也可稱為橫向商事關系,如股票轉讓、投保與理賠、海難救助等。商事監(jiān)管關系是指行使公權力的管理機關在對商主體和商行為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過程中所形成的商事關系,它是行政關系在商事領域的具體體現(xiàn),也可稱為縱向商事關系,如金融監(jiān)管,證券業(yè)、保險業(yè)監(jiān)管等?! ^(qū)分二者的主要意義在于:(1)由于商事監(jiān)管關系是商事關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導致調整商事關系的商法規(guī)范具有明顯的公法色彩;(2)在二者的關系上,商事監(jiān)管關系是對商事交易關系的必要校正和補充;(3)法律對于不同性質的商事關系的調整,形成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適用不同的法律責任?! ?.核心商事關系、輔助商事關系、邊緣商事關系與最邊緣商事關系 這是根據(jù)形成和參與商事關系的主體性質、參與目的進行的劃分。核心商事關系是指商主體與商主體之間形成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商事關系;輔助商事關系是指商主體與作為監(jiān)管者的非商主體之間形成的與營利相關的商事關系;邊緣商事關系是指商主體與作為消費者的非商主體之間基于商主體的營利目的而形成的商事關系;最邊緣商事關系是指非商主體相互之間偶爾為之的營利行為所形成的商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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