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6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張秀全,李中原 著 頁數(shù):288
內容概要
《物權法》針對法學本科教學的特點,力求為本科學生在有限的學時內掌握物權法的基本原理以及中國物權法的主要規(guī)則規(guī)劃出一個系統(tǒng)而簡明的方案。為此,《物權法》拋棄了傳統(tǒng)物權法書籍中對國外理論和學術爭議的過多介紹,全書緊密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條文,以案例作為輔助,以簡明扼要、貼近實務的方式來講解物權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規(guī)則?!段餀喾ā返闹v解主要以理論和實踐中的通說為依據(jù),但針對實踐中個別不可回避的爭議或熱點問題,《物權法》作者也根據(jù)自己的研究心得提出了獨立的見解。在體例上,為便于本科學生在學習時與立法對照,《物權法》“編”、“章”的設置基本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體例;此外,章前設置的“導讀”方便了學生對每章要點的準確把握,而章后設置的“擴展閱讀”則為學生課后的自學提高提供了有效的指引。
作者簡介
張秀全,上海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導,法學博士,兼任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理事等,主要從事民商法教學和研究工作。曾出版《國有企業(yè)公司化改造研究》、《商法》、《保險法學》、《合同法通論》、《新編合同法案例教程》等專著和教材,在《中國法學》、《法學家》、《現(xiàn)代法學》、《法學雜志》、《政治與法律》、《河北法學》等刊物發(fā)表學術論文40余篇,主持或參與完成國家和省部級社科規(guī)劃項目多項,獲省級社科優(yōu)秀成果3項。 李中原2005年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獲民商法學博士學位,2006年度赴意大利羅馬第二大學研修羅馬法,現(xiàn)為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教學和研究領域為民商法學和歐洲民法史,現(xiàn)主要擔任民法學、商法學的本科和研究生教學。主要學術成果:《歐陸民法傳統(tǒng)的歷史解讀——以羅馬法與自然法的演進為主線》(專著)、《中國公民的財產權益保護》(合著),并在《法商研究》、《法學》、《環(huán)球法律評論》、《中外法學》、《北大法律評論》、《私法研究》、《私法》以及MarcoPaolo750anni紀念文集等重要的國內外學術期刊、??习l(fā)表論文達20篇。
書籍目錄
緒論物、物權與物權法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基本原則第一節(jié) 源自憲法的基本原則第二節(jié) 源自民法的基本原則第三節(jié) 物權法特有的基本原則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第一節(jié) 物權行為理論第二節(jié) 不動產登記第三節(jié) 動產交付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第一節(jié) 請求確權第二節(jié) 物權請求權第三節(jié) 債權請求權第二編 所有權第四章 概述第一節(jié) 所有權的概念、特征及本質第二節(jié) 所有權的權能第三節(jié) 征收和征用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一節(jié) 國家所有權第二節(jié) 集體所有權第三節(jié) 私人所有權和法人、社會團體財產權第六章 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第一節(jié)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概述第二節(jié) 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第三節(jié) 業(yè)主大會與業(yè)主委員會第四節(jié) 物業(yè)管理第七章 相鄰關系第一節(jié) 相鄰關系的概念和特征第二節(jié) 相鄰關系的種類第三節(jié) 相鄰關系的處理第八章 共有第一節(jié)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第二節(jié) 共有的類型第三節(jié) 準共有第九章 所有權的取得第一節(jié) 所有權取得概述第二節(jié) 所有權取得的具體方式第三節(jié) 《物權法》未規(guī)定的所有權傳統(tǒng)取得方式探討第三編 用益物權第十章 概述第一節(jié) 傳統(tǒng)民法中用益物權的演變與類型第二節(jié) 我國《物權法》上用益物權的概念和特點第三節(jié) 我國用益物權的類型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一節(jié) 土地承包經營權概述第二節(jié) 家庭承包第三節(jié) 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節(jié)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爭議解決和法律責任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一節(jié)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和特征第三節(jié) 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三節(jié) 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第四節(jié) 集體土地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臨時建設用地使用權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第一節(jié) 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和特點第二節(jié) 宅基地使用權的變動第十四章 地役權第一節(jié) 地役權的概念及其與相鄰權的區(qū)別第二節(jié) 地役權的設立、效力及其與其他用益物權的沖突第三節(jié) 地役權的從屬性與不可分性第四節(jié) 地役權的變更和終止第四編 擔保物權第十五章 概述第一節(jié) 擔保物權的概念、效力和消滅第二節(jié) 反擔保、對外擔保和共同擔保第十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jié) 一般抵押權第二節(jié) 最高額抵押權第三節(jié) 浮動抵押與財團抵押制度第十七章 質權第一節(jié) 動產質權第二節(jié) 權利質權第十八章 留置權第一節(jié) 留置權概述第二節(jié) 留置權的成立條件第三節(jié) 留置權的效力第四節(jié) 留置權的實現(xiàn)與消滅第五編 占有第十九章 占有第一節(jié) 占有概述第二節(jié) 占有的類型第三節(jié) 占有的效力附錄一 參考法律法規(guī)及重要司法解釋目錄附錄二 主要參考著作附錄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章節(jié)摘錄
(三)公示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在有些情況下,交付對于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而言,僅僅是公示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也就是說,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無須交付即可生效,但沒有交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這主要包括以下六種情況?! ?.簡易交付 依據(jù)《物權法》第25條的規(guī)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效力?!痹诖朔N情況下,物權的生效并不在交付時而是在法律行為生效時,但對物的占有狀態(tài)仍然構成物權變動的公示要件。在實踐中所謂的“所有權保留”的交易方式即包含簡易交付的內容,保留所有權的出賣人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2.指示交付 依據(jù)《物權法》第26條的規(guī)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痹诖朔N情況下,返還請求權的受讓人取得動產物權,但由于動產尚未實際交付,該物權尚不足以對抗善意第三人。比如,賣方將自己存放在保管人那里的貨物出賣給買方,并向買方和保管人都發(fā)出了通知,告知辦理交貨手續(xù),此時買方雖已經取得所有權,但由于貨物尚未交付,如果保管人擅自將貨物出售給他人,由于該人是善意的(不知道貨物的實情),買方將無法對抗該人對貨物的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 依據(jù)《物權法》第27條的規(guī)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迸c指示交付一樣,受讓人雖可依據(jù)占有改定取得物權,但不足以對抗善意第三人。需要說明的是,在實踐中合同當事人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轉移,也屬于占有改定的范疇?! ?.因生效法律文書導致的物權變動 依據(jù)《物權法》第28條的規(guī)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動產物權設立、轉讓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但如果實際占有人已經將該動產轉讓給第三人的,則第三人將構成善意取得?!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 依據(jù)《物權法》第29條的規(guī)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法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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