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7-7 出版社:高等教育 作者:吳建斌 頁數(shù):412 字數(shù):4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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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書為“南京大學‘985工程’哲學社會科學創(chuàng)新基地特別項目”成果之一,并得到南京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高級研究院資助。本書由南京大學法學院從事國際商法教學和研究多年的三位教授、講師編著。全書分為導論;第一章國際商事組織法;第二章合同法;第三章國際貨物買賣法;第四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第五章海上運輸;第六章海上保險;第七章國際支付;第八章國際商事仲裁。在編寫過程中,經(jīng)過作者共同反復磋商、修改調(diào)整,在國際商法課程教材的創(chuàng)新上作了一些嘗試。本書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內(nèi)容豐富新穎。作者盡可能吸收國際商法的最新動態(tài)、最新規(guī)則、最新研究成果。有的部分如涉及公司、合伙法律在各國的最新立法動態(tài),都有所反映;《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2006年最新修訂稿(LICP600),在撰寫時尚未公布,盡管其正式實施的時間為2007年7月1日,我們還是決定重新改寫相關內(nèi)容,將I-ICP600的新內(nèi)容吸收進來。第二,形式喜聞樂見。在體例編排上,作者結(jié)合自己的教學實踐,從方便教師、吸引學生出發(fā),除了每章列出提要之外,在每節(jié)的開始安排了問題導引將該節(jié)的主要知識點突顯出來,然后再展開相關問題的探討闡述。另外,每章還加入大量案例內(nèi)容,有的部分按照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邏輯思路進行分析提示。同時對有的內(nèi)容增加了知識背景、人物小傳等,以便開闊讀者的視野。第三,留有拓展余地。國際商法課程本身就是一個開放的體系,國內(nèi)外教科書的體例和內(nèi)容也不盡相同。作者選擇最主要、最重要的部分予以介紹,選用該教材的教師及學生,可以根據(jù)自己的需要進行補充拓展;而每章的具體內(nèi)容,總體上秉承簡明扼要的原則,將篇幅控制在一定范圍內(nèi),以便教學時進行再創(chuàng)造。
內(nèi)容概要
本書共九章,分別為:導論、國際商事組織法、合同法、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海上運輸、海上保險、國際支付和國際商事仲裁。其基本思路是:依據(jù)國際商事活動的內(nèi)在邏輯關系,按照參與國際商事交易的主體、國際商事組織法律、構(gòu)成國際商事交易基礎的合同法、規(guī)范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包括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為國際貨物買賣服務的海上運輸規(guī)則、海上保險規(guī)則、國際支付規(guī)則,以及國際商事仲裁規(guī)則的順序,組織編排課程內(nèi)容和體系。
作者簡介
吳建斌,法學博士,律師,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南京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高級研究院研究員。
于1982年南京大學經(jīng)濟系本科畢業(yè)后留校任教,自1983年首次講授經(jīng)濟法課程起,從教20余年,主講國際商法也有十余年,先后發(fā)表論文120余篇,出版各種著作20余部。主攻公
書籍目錄
導論第1章 國際商事組織法 第一節(jié) 商事組織的類型和立法取向 第二節(jié) 公司 第三節(jié) 公司的設立 第四節(jié) 股份和股票 第五節(jié) 公司的機關 第六節(jié) 公司的其他問題 第七節(jié) 其他企業(yè)組織形式第2章 合同法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合同的訂立 第三節(jié) 合同的效力 第四節(jié) 合同的履行 第五節(jié) 合同的變更和轉(zhuǎn)讓 第六節(jié) 合同的消滅 第七節(jié) 合同的違約責任第3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 第一節(jié) 國際貨物買賣法的淵源形式 第二節(jié) 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適用第4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第一節(jié) 一合同的訂立 第二節(jié) 合同雙方的權(quán)利義務 第三節(jié)違反合同及其補救 第四節(jié) 貨物所有權(quán)及風險的轉(zhuǎn)移第5章 海上運輸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公共貨物運輸 第三節(jié) 私人租船運輸?shù)?章 海上保險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海損和保險條款 第三節(jié) 代位求償、委付和直接請求第7章 國際支付 第一節(jié) 支付工具 第二節(jié) 支付方式第8章 國際商事仲裁 第一節(jié) 國際商事仲裁的概念、特征和類型 第二節(jié) 仲裁協(xié)議 第三節(jié) 伸裁庭的成立和職權(quán) 第四節(jié) 仲裁程序 第五節(jié) 仲裁裁決及執(zhí)行
章節(jié)摘錄
插圖:第1章 國際商事組織法國際商事交往中首先遇到的法律問題是有哪些主體參與交易,這些主體是如何設立和營運的,它們之間有何異同,怎樣把握與不同商事主體進行交易時的不同風險等。這就是商事主體法或者商事組織法規(guī)范的范疇。當然,國際商事主體主要是公司,也有合伙、獨資企業(yè)以及如中國的國有企業(yè)那樣的組織形式。本章在探討商事組織的類型和立法取向之后,著重研究公司的有關問題,并兼及其他商事組織形式,以資比較。當今世界尚無《聯(lián)合國國際買賣合同公約》那樣的國際統(tǒng)一商事組織法。歐盟公司法雖具有區(qū)域統(tǒng)一法的性質(zhì),畢竟僅規(guī)范歐盟成員國內(nèi)部跨國投資行為。因此,本章著重介紹世界上主要國家典型的商事組織法律規(guī)則。第一節(jié)商事組織的類型和立法取向中美合資W有限公司董事競業(yè)案案情:2006年1月,中美合資W有限公司正式登記成立,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中、美雙方分別占60%和40%。公司主要從事高檔建筑裝潢材料的生產(chǎn)和銷售。董事會成員由合營雙方按出資比例選派,中方人員擔任董事長,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董事會的日常工作,并聘任美方選派的被告任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1999年3月,被告代表原告和上海一家五星級飯店洽談裝潢材料供應事宜,原告也積極籌備生產(chǎn)。時隔半年,被告卻背著原告,又以M公司在中國境內(nèi)投資的另一公司董事的名義與買方簽訂了裝潢材料購銷合同,總標的額高達200萬美元,凈利潤30萬美元。被告的行為致使原告失去了重大的營業(yè)機會,累計損失300多萬元人民幣,請求法院將其從事況業(yè)活動所得利潤收歸原告所有,并賠償相應的經(jīng)濟損失。被告辯稱上海那家飯店在眾多的裝潢材料供應商中選定了供方,他只是代辦簽約手續(xù),奉命行事而已,沒有什么責任,也不應賠償損失,原告告錯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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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法》是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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