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6-7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杜福磊、趙朝琴/國別:中國大陸 頁數(shù):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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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本教程是“新形態(tài)大學寫作課程系列教材”之一。全書由上下兩編共十五章組成。
本教程在構建法律文書學科體系、創(chuàng)新法律文書教學內容、提高法律文書寫作教學效果等方面進行了富有創(chuàng)意的嘗試,貫徹“為全程教學服務”的教材建設理念,充分發(fā)揮圖、文、聲、像多媒體傳輸?shù)奶厥鈨?yōu)勢,展現(xiàn)“紙介圖書+導學光盤+學習卡+學科網(wǎng)站”的教材新形態(tài),體現(xiàn)新的教學模式,并著力體現(xiàn)“守正出新”、“人無我有”、“人有我優(yōu)”的學術特色。該教程既可作普通高等政法院校法律文書專業(yè)課程的教材,也可作為成人高等法學專業(yè)課程的教材和法學專業(yè)人員的自學用書。
書籍目錄
上編 法律文書寫作基礎理論
第一章 緒論
[教學提示]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法律文書的屬性與特征
第三節(jié) 法律文書的作用
第四節(jié) 法律文書的分類
第五節(jié) 法律文書的歷史沿革
第六節(jié) 法律文書的學習目的與學習方法
[思考與訓練]
[課后閱讀與研討]
第二章 法律文書的價值
[教學提示]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法律文書的正義價值
第三節(jié) 法律文書的效益價值
第四節(jié) 法律文書的秩序價值
[思考與訓練]
[課后閱讀與研討]
第三章 法律文書的寫作要求
[教學提示]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法律文書的主題與材料
第三節(jié) 法律文書中的事實與法律
第四節(jié) 法律文書的結構與章法
[思考與訓練]
[課后閱讀與研討]
……
下編 法律文書文體寫作與訓練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教學提示) 法律文書是實施法律的一種重要載體;法律文書學是法律學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門綜合性的法律應用學科。法律文書的寫作能力,是法律學科人才必備的一種重要能力。本章通過對法律文書的概念及內涵辨析,對法律文書的屬性、特征、作用、分類和法律文書的歷史沿革、法律文書的學習目的和方法等重要理論問題的闡述,使學生對法律文書這門學科所涉獵的理論知識與寫作實踐問題,以及歷史演進狀況等有一個全面、清晰的了解,同時達到提高對法律文書寫作重要性的認識和提高學習積極性與自覺性的教學目的。 第一節(jié) 概 述 一、法律文書的概念及內涵辨析 (一)法律文書的概念 法律文書,是指各寫作主體依法處理各種訴訟、非訴訟案件時所寫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這一概念,包括以下含義: 1.寫作主體 主要有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jiān)獄、律師、公證處、仲裁委員會、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2.適用范圍 包括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 3.寫作依據(jù) 法律文書的寫作,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這是由法律文書的根本屬性決定的。法律依據(jù)既包括實體法依據(jù),又包括程序法依據(jù)。 4.法律后果 法律文書不同于其他文書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它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并以國家強制力保障法律文書的執(zhí)行。 (二)法律文書與司法文書 法律文書作為一門課程,在20世紀80年代開設之初被稱為“司法文書”。關于“司法文書”的概念,通行的說法,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處理訴訟案件時依法制作的文書,屬于訴訟文書的范疇。從概念上看,與法律文書相比,司法文書包括的主體范圍過于狹窄,而法律文書的主體范圍覆蓋面大。 二十多年來,隨著國家法制建設和法律實踐的發(fā)展,處理非訴訟案件所寫的非訴訟文書如公證文書、律師文書、仲裁文書等在法律文書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這些文書大量進人法律文書的范圍內,使得“司法文書”的稱謂已顯不妥,故現(xiàn)今大多數(shù)采用“法律文書”這一名稱?!胺晌臅爆F(xiàn)已成為高等法律院校一門重要的專業(yè)課程,法律文書寫作也成為國家司法考試的必考內容。 (三)廣義的法律文書與狹義的法律文書 法律文書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上的法律文書,是指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或者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文書、公文的總稱,它分為規(guī)范性的法律文書和非規(guī)范性的法律文書兩大類。規(guī)范性的法律文書包括各種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等,是法律規(guī)范的表現(xiàn)形式,具有法律規(guī)范的普遍約束力,如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均屬于規(guī)范性的法律文書。非規(guī)范性的法律文書,即狹義的法律文書,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訴訟和非訴訟過程中針對特定對象寫作的文書,如公安文書、檢察文書、審判文書、監(jiān)獄文書、律師文書、訴狀與申請書、仲裁文書、公證文書等,其特點是只對特定的人和事有約束力,并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狹義的法律文書,專指非規(guī)范性的法律文書。本教程中所稱的“法律文書”,是指狹義的法律文書,屬于非規(guī)范性法律文書的范疇,但并不是非規(guī)范性法律文書的全部。狹義的法律文書既包括公安機關(也包括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jiān)獄、律師等在訴訟活動中寫作的訴訟文書,也包括公證、仲裁、律師和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寫作的各類非訴訟文書。法律文書寫作教學研究的對象主要是公安文書、檢察文書、法院文書、監(jiān)獄文書、律師文書、訴狀與申請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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