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3 出版社:科學出版社 作者:肖冰 編 頁數(shù):331
內容概要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作為一個新興、獨立、綜合的法律部門,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國際經濟法在主體、對象及淵源形式等各方面均具有較明顯的特殊性。本書從國際經濟法的個性角度出發(fā),對其基本原理、基礎知識、主要內容、最新法律規(guī)則以及實踐中常見法律問題予以系統(tǒng)介紹與闡釋?!秶壹壘氛n程主干教材:國際經濟法學(第2版)》共五編十七章。第一編為國際經濟法基礎理論,主要討論國際經濟法的概念、特征、體系以及國際經濟法主體所涉法律問題;第二編為國際貿易交易法,圍繞調整國際貿易交易關系(貨物買賣、技術轉讓、服務貿易)和與國際貿易有關的其他交易關系(貨物運輸與保險、貿易支付)的法律制度內容進行闡釋;第三編為國際貿易管制法,分別以wT0法和中國對外貿易管制法為核心,論述調整國際貿易管制關系的國際、國內法律制度;第四編為國際投資法,分別從國內法和國際法兩個不同層面加以考察,并重點針對我國參與國際投資的具體情況及相關法律體制的現(xiàn)狀進行分析和總結;第五編為國際經濟法的兩個重要分支——國際稅法和國際金融法,分別就其所涉法律關系、法律制度及主要法律問題加以解析。
本書可作為法學專業(yè)本科生、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各種類型法學研修班的必修課閱讀書目,亦可作為從事國際經濟活動的實務界人士的參考資料。
書籍目錄
第二版說明
第一編 國際經濟法基礎理論
第一章 國際經濟法入門要義
第一節(jié) 國際經濟法內涵解析
第二節(jié) 國際經濟關系與國際經濟法的歷史溯源
第三節(jié) 國際經濟法的特征
第四節(jié) 國際經濟法的體系
第五節(jié)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自然人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所涉法律問題
第三節(jié) 法人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所涉法律問題
第四節(jié) 跨國公司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所涉法律問題
第五節(jié) 國家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所涉法律問題
第六節(jié) 國際組織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所涉法律問題
第二編 國際貿易交易法
第三章 國際貿易交易及其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國際貿易交易的一般概念
第二節(jié) 國際貿易交易關系及其法律調整
第四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律及其適用
第一節(jié) 國際貨物買賣法的淵源形式
第二節(jié) 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適用
第五章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
第一節(jié) 合同的訂立”
第二節(jié)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節(jié) 違反合同及其補救
第四節(jié) 貨物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
第六章 國際技術貿易法與國際服務貿易法
第一節(jié) 國際技術貿易(交易)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法律制度
第七章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法
第一節(jié) 國際貨物運輸法
第二節(jié)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
第八章 國際貿易支付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國際貿易支付工具及其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國際貿易支付方式及其法律制度
第三編 國際貿易管制法
第九章 WTO多邊貿易法律體制
第一節(jié) 世界貿易組織概述
第二節(jié) 世界貿易組織基本原則
第三節(jié) 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框架及主要內容
第四節(jié) 世界貿易組織有關國際技術貿易、國際服務貿易的管制
第五節(jié) 世界貿易組織對中國法律制度的影響
第十章 中國對外貿易管制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貨物進出口管理制度
第二節(jié) 技術進出口管理制度
第三節(jié) 國際服務貿易管理制度
第四節(jié) 外匯管理制度和進出境檢驗檢疫制度
第五節(jié) 貿易救濟措施
第四編 國際投資法
第十一章 國際投資與國際投資法
第一節(jié) 國際投資的一般概念
第二節(jié) 國際投資的發(fā)展概況
第三節(jié) 投資環(huán)境與投資保護
第四節(jié) 國際投資法的概念與體系
第十二章 外資法
第一節(jié) 外資法概述
第二節(jié) 有關國際投資主要形式的外資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外資法的基本內容
第十三章 海外投資法
第一節(jié) 海外投資法律制度的概述
第二節(jié) 海外投資保證制度
第三節(jié) 中國海外投資現(xiàn)狀及法律制度
……
第五編 國際稅法與國際金融法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第一編 國際經濟法基礎理論 第一章 國際經濟法入門要義 國際經濟法與傳統(tǒng)法律部門或法學學科有著較大的差別。初學者容易為其龐大、復雜的內容體系所困擾,因不得要領而把握不住其中的精髓與脈絡,往往事倍功半。本章從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論著手,通過解析國際經濟法以及與之相關的一系列概念,揭示國際經濟法的特質與要義,為進一步學習奠定理論和方法基礎。 【概念地圖】 國際經濟法入門要義內涵→是什么? 沿革→如何形成、發(fā)展? 特征→與其他法律部門如何區(qū)別? 體系→具有怎樣的邏輯結構? 內容體系淵源體系原則→建立與運行的基本準則有哪些? 第一節(jié) 國際經濟法內涵解析 一、“法”的語詞之義 在理論與實踐中,當提及“××法”或“××法的規(guī)定”時,通常反映了“法”的三種語詞概念:一是指某種法律規(guī)范;二是指某個單行法律、法規(guī);三是指一個特定的法律部門。這三種概念的含義雖各不相同,但彼此之間相互關聯(lián)。法律規(guī)范即行為規(guī)則,是構成法律制度或法律體系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元素單位。單行法、法律部門都是由特定法律規(guī)范所組成的集合體,前者是特定或具體意義上的法律,專指擁有國家立法權的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后者則代表著具有特定內容與性質的法的一類,即調整同類社會關系并采用相同或類似調整方法的法律規(guī)范的集合體,其也是由一個或若干個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構成的。 國際經濟法一詞的使用,也涉及法的上述三種含義。雖然到目前為止,對國際經濟法之“法”字的理解,國內外法學界尚未形成一致意見。例如,有學者認為,此“法” 專指法律部門的含義,即國際經濟法是一個綜合的、新興的、獨立的或邊緣的法律部門①;也有學者將此“法”用于指稱法學學科,即認為,“國際經濟法是一門新興的國際法學科”②;還有學者則主張此“法”同時具有法律部門與法學學科的雙重含義③。但是,在該語詞的實際使用上,學者們的分歧并不太大,仍然是前面所說的三種語義。在有關國際經濟法起源的論述中,凡談到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之前的所謂“國際經濟法”,一般都是在法律規(guī)范的層面上來論述的,著重于描述國際經濟法律規(guī)范形式及其表現(xiàn)狀態(tài);在就某一具體規(guī)范性文件來談“國際經濟法”時,往往是特指作為國際經濟法的該單行法形式,多強調國際經濟法的具體制度或內容;而在論及國際經濟法的概念、特征,特別是論及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時,則是從法律部門的概念出發(fā),著眼于突出國際經濟法作為法的部門之一的獨立或特殊地位。相比較而言,第三種語義用得最多,如非特指或在特殊語境之下,國際經濟法多數(shù)都是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概稱出現(xiàn)的,而所謂“學科”之義一般以“國際經濟法學”來指代。 二、法律部門概念的界定角度 由社會關系復雜多樣、性質各異的特點所決定,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眾多且繁雜,把不同調整角度與不同調整方法的法律規(guī)范分門別類,并按照其內在的規(guī)律系統(tǒng)化,利于形成一個協(xié)調、統(tǒng)一的法律有機體。我國理論界一般認為,法律部門是指“根據(jù)一定的標準和原則,按照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不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同類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④。即以法律調整對象為主,輔之以法律調整方法作為法的部門的劃分標準。這一標準也決定了對法律部門進行界定的特定角度。 根據(jù)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某一特定法律部門的質的規(guī)定性主要取決于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它意味著,一方面,從性質上看,任何一個法律部門都與一定的社會關系相對應,特定社會關系的產生與發(fā)展,是生成某一特定法律部門并引起其發(fā)展變化的先決條件;另一方面,從形式上看,某一特定法律部門是由遵循特定調整方法、調整同類社會關系的所有法律規(guī)范組合而成。而這質與量兩方面內容的完整結合就構成了法律部門的概念。正因如此,理論上界定某一特定法律部門的概念時,慣用“××法,是調整××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這一格式化的套語⑤。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的產物。 三、國際經濟法的概念 我國學者大多主張,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①。由此可以直接得出的結論是:國際經濟法以整個國際經濟關系作為自己的調整對象;所有調整此類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都隸屬于國際經濟法部門;不考慮不同法律規(guī)范在調整手段上的差異,其調整方法是綜合性的。 具體而言,把握國際經濟法內涵與外延的關鍵在于對國際經濟關系的界定。關于國際經濟關系,國內外法學界主要有兩種主張。一謂狹義說,主張受國際經濟法調整的國際經濟關系僅限于國際法主體(國家、國際組織)之間在經濟領域中產生的關系。按照這種理解,國際經濟法屬于國際公法的范疇。二謂廣義說,認為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國際經濟關系泛指一切跨國主體之間因經濟交往而產生的各種關系,既包括上述國際法主體之間的關系,也包括作為國際民商法、國際私法主體的私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及他們與國際法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目前,廣義說為我國法學界的主流觀點,國際經濟法理論也就建立在廣義說的基礎之上。相應地,“國際”為跨國(transnational)之義;“經濟關系”泛指一切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法”則包括調整此類關系的所有法律規(guī)范②。 本書采用廣義說。 第二節(jié) 國際經濟關系與國際經濟法的歷史溯源 如前所述,國際經濟法總是與國際經濟關系相生相伴,國際經濟關系的產生與發(fā)展決定了國際經濟法的成長軌跡與現(xiàn)實狀態(tài)。從歷史上看,國際經濟關系以及調整它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鮮明的發(fā)展時期。 一、萌芽時期:國際經濟初始交往中零星分散、不成體系的國際經濟法律規(guī)范 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的事情,但國際經濟法某些規(guī)范的存在卻古已有之。追溯起來,自從人類出現(xiàn)了私有制,有了國家,有了國家之間的經濟交往,就產生了某些調整對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與制度。如中國西漢時期設置的管理外交和對外貿易的官職“大鴻臚”,就是一種早期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而古羅馬的《萬民法》更被確認為是最早出現(xiàn)的涉外經濟法③。但在古代和近代,由于各種社會關系簡單,法律體系形態(tài)表現(xiàn)為“諸法合體”,調整跨國間經濟交往的法律規(guī)范,無論中外,大多寓于國內法(主要是民商法和行政法)之中。除此之外,在某些地區(qū)(如地中海沿岸各國),商人之間的國際商事活動相對頻繁,因而在實踐基礎上逐漸形成了一些具有約束力的商業(yè)交易習慣。所有這些零星分散、不成體系的國內法規(guī)范和一些地區(qū)商人普遍適用的商事習慣法就構成了國際經濟法最初的萌芽。 到了19世紀,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確立和世界市場的形成,國際經濟關系發(fā)生了深刻的變化。為了順應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各國加大涉外經濟立法的步伐與力度,一方面,除制定了大量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guī)(其中絕大部分仍屬于國內民商法范疇)外,還把原先商人習慣法納入國內法體系之中;另一方面,為了解決各國涉外立法之間的抵觸,沖突規(guī)則被引入立法的議事日程。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施行法》都比較系統(tǒng)地規(guī)定了法律沖突規(guī)則。在這一時期,雖然也出現(xiàn)了一些國際條約,包括雙邊國際商務條約與多邊專項條約,如1806年英法兩國締結的《科布頓條約》,1883年著名的《保護工業(yè)產權的巴黎公約》等,但概括地說,這一時期的國際經濟關系仍主要由國內民商法調整,國家之間通過協(xié)商形式對國際經濟交往活動進行系統(tǒng)調整的法律規(guī)范尚付闕如①。不僅如此,在當時自由貿易居于支配地位的大背景下,“私法自治”是多數(shù)國家的民商法所遵循與倡導的基本原則,即國際經濟關系主要是通過市場規(guī)律來自動調整的。所以,我們認為,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并沒有形成法律部門意義上的國際經濟法,或者可以說,該時期處于國際經濟法萌芽之后、初步形成之前的過渡階段。 二、形成時期:壟斷經濟發(fā)展過程中多種形態(tài)、漸成體系的國際經濟法律規(guī)范 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產生,是從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開始的。國際經濟法同國內經濟法相比,兩者的產生與發(fā)展有共同的基礎,都是資本主義發(fā)展到壟斷階段,引起國內、國際經濟關系發(fā)生質的變化后的必然結果。 從國內范圍來看,進入壟斷階段后,資本主義自身所固有的矛盾已達到無法調和、無法克服的程度,周期性的經濟危機越來越嚴重地破壞著社會基礎與穩(wěn)定,此時,資本主義內在的市場協(xié)調機制已難以發(fā)揮作用,原有的以“契約自由”、“私法自治”為基礎的,資本主義民商法體系下的單一調整機制亦顯力不從心,無以應對,必須依靠國家政權和壟斷資本相結合,直接對社會經濟進行直接干預。于是,作為國家干預經濟手段的經濟法得以應運而生②。 與國內的基本經濟狀況相對應,國際經濟關系也發(fā)生了深刻的變化:各國壟斷資本為瓜分世界、控制世界市場展開了激烈的角逐爭斗。為此,一方面,各國在加強國內經濟管理的同時,特別加大了對國際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的范圍與力度,先后制定了大量的涉外經濟法規(guī),采取一系列外貿管制措施(如外匯管理、關稅壁壘等)。另一方面,由于各國經濟干預與管制的加強,更加深了各國間的對立和沖突,因而,各國又有意識地謀求運用國際手段――締結大量的國際條約來調整跨國間的經濟交往關系,既協(xié)調彼此之間的矛盾,也為在國際合作中拓展更大的經濟發(fā)展空間。伴隨著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類法律規(guī)范――體現(xiàn)“自由”與“自治”的私法規(guī)范、體現(xiàn)“管制”或“干預”的公法規(guī)范、用以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法規(guī)范、用以協(xié)調國家間經濟矛盾和拓展經濟合作的國際法規(guī)范的極大豐富,國際經濟法律規(guī)范體系漸成規(guī)模并日趨系統(tǒng)化,其作為一個新的法律部門初顯端倪。 三、確立時期: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經濟秩序形成中全方位滲透、約束效力不斷增強的國際經濟法律規(guī)范 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國際經濟關系產生的巨大變化主要表現(xiàn)在:①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社會主義新型生產關系的確立打破了原有統(tǒng)一的、無所不包的世界資本主義經濟體系,出現(xiàn)了兩大經濟體制的對抗;②民族解放運動的發(fā)展,一大批新的民族獨立國家走上國際政治和經濟舞臺,使國際社會中的階級力量對比發(fā)生了新的變化。這樣,在國際經濟領域中,東西關系、南北關系、南南關系及北北關系交織成一體,相互依存、影響,共同形成了錯綜復雜的現(xiàn)代國際經濟關系格局。此外,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跨國公司的大量出現(xiàn)以及國際組織大規(guī)模的發(fā)展,使國際經濟關系在更多的、不同的跨國主體之間,在更廣闊的經濟活動領域中得以建立與發(fā)展。 國際經濟關系的巨大變化帶來了國際經濟法的長足進步。一方面,各國經濟管制法律、法規(guī)的量與質都有了驚人的發(fā)展,幾乎輻射到跨國經濟活動的所有領域(如外貿法、外資法、外匯管理法等);另一方面,大量國際條約的涌現(xiàn),特別是一系列具有普遍意義的國際經濟條約(如《聯(lián)合國憲章》、《布雷頓森林協(xié)定》、《關稅與貿易總協(xié)定》等)的產生,標志著國際經濟法律體制的確立。我國學者普遍認為,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整個國際經濟法體系的發(fā)展特點是:由不完備到逐漸完備,由雙邊關系向多邊關系發(fā)展,由約束力較小到約束力逐漸增強,由不確定到逐漸確定。由此,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法律部門的地位得以正式確立。 四、發(fā)展時期:全球化時代中迅猛發(fā)展、多元并進的國際經濟法律規(guī)范 自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國際政治風云變幻莫測。蘇聯(lián)社會主義加盟共和國以及東歐社會主義陣營的瓦解,使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力量對比關系出現(xiàn)暫時逆轉,南北之間新矛盾不斷,東西關系內容更新,固有的世界經濟格局處于不斷被打破和重新調整狀態(tài)??偟恼f來,當今世界經濟格局的發(fā)展主要表現(xiàn)為兩種趨向。一是全球化趨向,跨國公司數(shù)量的激增對國際經濟的影響越來越大,它們無國界地擴張的實際內容是貨物、資本、服務、人員、信息、技術等在全球范圍內流動。二是與世界經濟發(fā)展的全球化基本趨向同時并存的區(qū)域集團化趨向。歐共體等區(qū)域一體化組織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之后生命力再現(xiàn),且聲勢越來越高。其后,隨著歐盟的形成與發(fā)展、《北美自由貿易協(xié)定》的簽署與實施以及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新近顯現(xiàn)出的良好開端都標志著區(qū)域集團化浪潮的勃勃生機。在所有這些變化中,國際經濟關系多極化、復雜化的特點得以充分展現(xiàn),各個利益主體之間既有一如既往的激烈競爭與對抗,又有彼此間越來越深刻的相互依賴與滲透。 伴隨國際經濟關系變動狀況而來的是國際經濟法突飛猛進的空前發(fā)展,其中最突出的特點是國際經濟法律規(guī)范的國際統(tǒng)一化趨向。這一特點不僅體現(xiàn)在各國國內法規(guī)范所體現(xiàn)出的趨同性、協(xié)調性上,也更體現(xiàn)于國際統(tǒng)一法規(guī)范體系自身的壯大與拓展。 WTO法律體制的誕生可以說就是這一階段國際經濟法發(fā)展的標志性成果??梢灶A見,隨著國際經濟關系的進一步發(fā)展,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地位以及它特有的規(guī)范與調整作用都會得到進一步的確認與提升。 第三節(jié) 國際經濟法的特征 通過對國際經濟關系與國際經濟法發(fā)展歷史的認識與了解,特別是基于國際經濟法調整對象與調整手段的基本概括,我們認為,由表及里地認識國際經濟法特征更易于揭示這一法律部門的特質。 一、表象特征 從直觀的認識層面出發(fā),人們在描述國際經濟法特征時最常用的三個形容詞是:新興、獨立、綜合。 (一)新興的法律部門 如前所述,國際經濟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之后正式確立的一個新興法律部門。與傳統(tǒng)法律部門相比,作為一個新生的、發(fā)展中的事物,國際經濟法的很多方面尚不成熟、尚未定型,人們對它的認識程度還比較膚淺,因而幾乎所有有關國際經濟法的理論問題都存在著爭議,實際中的做法也有較大差別。 (二)綜合的法律部門 國際經濟關系是一種縱橫交錯、公私兼容的社會關系。從內容上看,國際經濟關系由縱向的國際經濟管制關系和橫向的國際經濟交易關系構成。國際經濟管制關系是指國家以管理者的身份,通過國內立法及締結國際條約的方式,對國際經濟活動進行管理和調控而形成的關系;國際經濟交易關系是專指平等主體之間在跨國經濟交往中所形成的關系,根據(jù)主體的不同,又可把這種關系區(qū)分為國際經濟流轉關系和國際經濟協(xié)調關系,前者是指民商事主體之間的經濟交易關系,后者則指主權國家間彼此協(xié)調對外經濟政策、協(xié)調經濟利益和矛盾中結成的經濟關系①。從性質上看,國際經濟關系中的縱向國際經濟管制關系和橫向國際經濟協(xié)調關系都是體現(xiàn)國家主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公法關系,而其中的橫向經濟流轉關系則屬于體現(xiàn)私人主體個體利益的私法關系。從法律屬性上看,國際經濟關系既包括國際法關系,又包括國內法關系,而具體到某項國際經濟關系中,往往還同時具有雙重的法律屬性。由國際經濟關系的這些綜合性所決定,國際經濟法無論在調整范圍還是調整方式上都體現(xiàn)出明顯的綜合性特點,既不局限于某一種特定的關系,也不局限于某個單一的調整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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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學(第2版)》由科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出版。肖冰主編的《國際經濟法學(第2版)》此次修訂在秉承原書總體風格的基礎上——內容上,立足于國際經濟法律制度中最具實用性,特別是與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密切相關的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闡述;形式上,采用大量簡明扼要的圖例和表格加以演示,便于學生迅速、準確把握相關法律制度的核心線索與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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