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1 出版社:科學出版社 作者:袁兆春 頁數(shù):251
前言
在中國任何一個法學院系的教學課程體系中,總會找到中國法制史這門課。這門課程是法學本科教育的一門基礎性課程,是每位法學畢業(yè)生必須學習的課程。為什么要學習中國法制史?答案很簡單:中國的法學畢業(yè)生肩負的歷史使命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完善并維護中國特色的法制體系,自然也就必須要了解在法制方面的中國特色是什么。法學畢業(yè)生有必要掌握中國歷史上的法律制度是怎樣發(fā)生、發(fā)展、演變的,以及在這些演變過程背后所反映出來的歷史規(guī)律,了解中國歷代積累起來的豐富的歷史經驗和歷史教訓,從而能夠更自覺地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服務。作為法學本科教育的基礎性課程,中國法制史課程應該向學生客觀、全面地介紹中國歷史上法律制度發(fā)展的基本脈絡和主要內容,以及在歷史的不同階段中國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在向學生介紹法律制度方面的歷史遺產的同時,引導學生進行縱向以及橫向的比較思考,從而掌握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觀點,加深對法學理論的理解,更好地融會貫通法學各部門的基本知識,進一步樹立起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信念。
內容概要
全書共分17章,以中國法制發(fā)展的進程為基本線索,系統(tǒng)介紹了自夏商至新中國成立前各主要歷史發(fā)展時期的立法概況、法律制度與司法制度,力圖較為全面地反映中國古代及近現(xiàn)代以來的法制發(fā)展情況,以使學生能夠了解支撐中國五千年文明史的法律發(fā)展史,培養(yǎng)學生對中國法律制度發(fā)展的基本認識,并為學生進行其他部門法的學習提供一定的借鑒作用。本書尤為注重內容的精簡,在體現(xiàn)教育部本科教學指導綱要的基礎上貼近司法考試對中國法制史課程的考察要求,內容明確、重點突出。 本書既可作為高等教育法學專業(yè)的核心課程教材,也可供相關專業(yè)學生或其他對中國法制史感興趣的讀者作為學習參考用書。
作者簡介
袁兆春,男,1962年生,山東臨沭人,中共黨員。法學教授、博士,碩士生導師。山東師范大學、煙臺大學兼職教授,碩士生導師;德州學院等兼職教授。1987年7月畢業(yè)于曲阜師范大學政治系“高校師資班”,留校任教至今。復旦大學法學碩士,華東政法學院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后。學會及社會兼職有: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法學會法律教育研究會理事、中國法理學會理事、中國法律史學會理事、中國儒學與法律文化研究會理事、山東省法學會學術委員、山東省法學會法律史學會副會長、山東省濟寧市法學會副會長、山東省汶上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山東省日照市仲裁委員會委員等。在理論上,主要對中國法律史學、法理學、教育法學及相關部門法學中的熱點、焦點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先后主持有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司法部部級項目、教育部國家重大攻關項目以及山東省廳等國家、省部、廳級科研課題項目10余項;出版專著9部,合著、主編和參編著作、教材21部,發(fā)表專業(yè)論文40余篇,其中多篇、部被轉載、獲獎。
書籍目錄
出版說明編寫說明前言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中國法律的起源 第二節(jié) 夏代法制簡況 第三節(jié) 商代法律制度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西周立法概況 第二節(jié) 西周的禮及禮刑關系 第三節(jié) 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 第五節(jié) 西周的司法制度第三章 春秋戰(zhàn)國時期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春秋戰(zhàn)國法制的指導思想 第二節(jié) 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法律形式 第三節(jié) 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法律制度第四章 秦國及秦朝的法制 第一節(jié) 秦國的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秦朝的法律制度第五章 漢朝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漢朝法制指導思想的變化 第二節(jié) 漢朝立法概況及其法律形式 第三節(jié) 漢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漢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節(jié) 漢朝的司法及訴訟制度第六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的主要變化 第二節(jié) 魏晉律學繁榮與刑罰制度的發(fā)展變化 第三節(jié)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司法制度第七章 隋唐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隋朝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唐朝立法概況 第三節(jié) 唐朝行政法制的發(fā)展 第四節(jié) 唐朝刑事法制的完備 第五節(jié) 唐朝民事法律制度 第六節(jié) 唐朝司法制度 第七節(jié) 唐律的基本精神與歷史地位第八章 五代十國與宋朝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五代十國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宋朝立法概況 第三節(jié)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宋朝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節(jié) 宋朝行政法律制度 第六節(jié) 宋朝司法制度第九章 遼金元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遼國的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金國的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元朝法律制度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明朝的立法概況 第二節(jié) 明朝法律內容的變化及其特點 第三節(jié) 明朝的司法制度第十一章 清朝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清朝立法概況 第二節(jié) 清律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jié) 司法制度第十二章 太平天國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太平天國立法概況 第二節(jié) 太平天國法律的內容及特點 第三節(jié) 太平天國的司法制度第十三章 晚清法律制度變革 第一節(jié) 晚清變法的指導思想 第二節(jié) 晚清預備立憲 第三節(jié) 晚清變法的主要內容 第四節(jié) 晚清司法制度的變化第十四章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憲政立法 第二節(jié)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其他革命法規(guī) 第三節(jié)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司法制度第十五章 中華民國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中華民國北京政府的立法思想 第二節(jié) 中華民國北京政府的憲政 第三節(jié) 中華民國北京政府的主要法規(guī) 第四節(jié) 中華民國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第十六章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廣州、武漢國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南京國民政府的立法思想 第三節(jié) 南京國民政府的六法體系 第四節(jié) 南京國民政府的司法制度第十七章 革命根據地新民主主義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革命根據地的立法概況 第二節(jié) 革命根據地的憲法性文獻 第三節(jié) 革命根據地的土地立法 第四節(jié) 革命根據地的刑事立法 第五節(jié) 革命根據地的勞動立法 第六節(jié) 革命根據地的民事立法 第七節(jié) 革命根據地的司法制度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九章 遼金元時期的法律制度遼、金、元是中國歷史上建立的三個少數(shù)民族政權,遼和金長期同宋朝相對峙,元朝則是第一個統(tǒng)一了全中國的少數(shù)民族政權。遼金元時期的法律制度具有顯著的時代特色,一是較為迅速地完成由習慣法向制定法和成文法的轉變;二是學習漢族法制,實行法制漢化和儒家化;三是保留了少數(shù)民族的很多習慣法的內容;四是實行“異俗而治”,采取本民族與異族區(qū)分治理的原則,歧視和壓迫異族,特別是壓迫和防范漢族;五是封建倫常、宗法等級觀念比較淡??;等等。第一節(jié) 遼國的法律制度遼國是以契丹族為主體建立的、長期在北方地區(qū)同宋朝相對峙的少數(shù)民族政權。916年(后梁貞明二年),契丹族首領耶律阿保機仿照漢人的體制建國,在龍化州(今內蒙古昭烏達盟八仙筒附近)稱天皇帝,建元神冊,國號契丹。神冊三年(918年),遼太祖耶律阿保機在潢河以北正式建都城,稱為皇都。會同元年(947年),遼太宗滅亡后晉,將皇都改稱上京①,改國號大遼。遼國所轄民族除契丹族外,還有漢人、渤海人、女真人等。天祚帝保大五年(1125年),遼國為金國所滅,前后共歷9帝,210年。一、遼國的立法概況契丹立國前,沒有文字,當然也就沒有成文法,涉及法律事務,基本沿用習慣法。雖然契丹部落中已經有“決獄官”,但當時審理案件依據的準則只是氏族和部落的傳統(tǒng)和習慣,有罪則量其輕重,臨時決遣。隨著部落間社會矛盾的尖銳、激烈化,對法律的需求日益強烈,促進了契丹立法的進程。耶律阿保機稱帝前,為懲治各種反叛及淫亂等行為,曾“權宜立法”,規(guī)定親王犯謀逆之罪,不送有司行刑,可使其投崖自殺;淫亂或逆父母者以五車輟殺;謗訕犯上者,以熟鐵錐椿其口殺死;從坐者,量輕重處以杖刑。
后記
在科學出版社和總主編的敦促與支持之下,我們終于完成了本書的編寫工作。該學科豐碩的研究成果鞭策著我們不斷地努力于所從事的教學研究事業(yè),希望能夠為中國法制史學科的持續(xù)發(fā)展添磚加瓦。本書是我們十位作者密切合作的結果,從編寫詳細的寫作提綱,到討論、交流寫作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都體現(xiàn)了群體的智慧和力量。特別是郭建教授欣然接受了本書“前言”的寫作,更使書稿增色許多。在寫作過程中,我們參考、引用了大量相關的最新研究成果,在此不能一一列舉,謹向作者致以最誠摯的謝意。同時,由于各種因素,本書也存在諸多不足和缺憾,尚待今后逐步完善和彌補,懇請讀者賜正。本書各章的撰稿人(以撰寫章節(jié)先后為序):郭建(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前言;馮勇(煙臺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生):第一、二、五章;袁兆春(曲阜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法學博士):第三、四章;張紅杰(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講師):第六、七章;韓雪梅(蘭州大學法學院講師):第八章;葉昌富(廣東外貿外語大學法學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第九、十章;張振國(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第十一、十二章;萬玫(衛(wèi)生部政策法規(guī)司,法學博士):第十三、十五章;胡震(中國農業(yè)大學人文發(fā)展學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學博士):第十四、十六章;謝會敏(山東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第十七章。全書由袁兆春負責統(tǒng)稿、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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