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7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周文華 頁數(shù):295 字數(shù):230000
內(nèi)容概要
自康德將一切真理(判斷)區(qū)分為分析的與綜合的以來,對分析性的研究成了認識論的一個重要課題。分析與綜合的二分成了邏輯經(jīng)驗主義理論的基石。但是蒯因卻證明二分是經(jīng)驗主義的一個非經(jīng)驗的教條,分析性的概念成了問題。
周文華編著的《分析與綜合二分問題研究》考察了分析與綜合的二分這一問題的歷史由來。梳理了文獻上出現(xiàn)的主要的對分析陳述和綜合陳述的定義,在邏輯學(xué)上考察了定義和命題理論,在語言學(xué)上考察了句子和意義理論,在哲學(xué)上較全面地考察了分析與綜合的二分問題。全書分析細致,論證嚴密,研究深入而富有成果,體現(xiàn)出一定的學(xué)術(shù)新意。
作者簡介
周文華,1966年生,男,漢族,湖北武穴人,哲學(xué)博士,云南大學(xué)人文學(xué)院哲學(xué)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科學(xué)技術(shù)哲學(xué)、語言哲學(xué)、邏輯哲學(xué)。
書籍目錄
本書體例說明
第一章問題
§1問題的提出
§2哲學(xué)史上重要的對命題的區(qū)分,兼論康德是作出分析一綜合區(qū)分的第一人
§3懷特的論證
§4蒯因的論證
§5問題的細化
第二章定義,分析與綜合的定義
§1引言
§2定義
§3康德的定義與“包含”
§4弗雷格和羅素的定義
§5卡爾納普的定義
§6其他邏輯經(jīng)驗主義者提出的一些定義
§7蒯因提到的其他定義(附穆厄勒的分析性定義)
§8邦格、霍爾維奇、布洛克的分析性定義
§9周北海、李翁的分析性定義
§10分析陳述和綜合陳述定義的小結(jié)
第三章論證與反駁
§1分析性概念家族中的概念是否可以理解或可以得到明確的闡釋?
§2“循環(huán)定義”的問題
§3有利于二分論的先行條件論證
§4對先行條件論證的反駁與反反駁
§5對懷特的反駁
§6對蒯因諸論證的考察
第四章句子與意義
§1什么是句子?
§2句子的定義
§3什么是意義?
§4句子、意義與真
第五章命題與事實
§1命題是什么?
§2駁斥愛柯納
§3命題不是什么
§4命題存在嗎?”
§5命題的表達與辨認
§6事實
第六章論沒有分析句子
§1沒有第一組分析性定義意義上的分析句子
§2沒有第二組分析性定義意義上的分析句子
§3卡茨的定義
§4伯高先的定義
§5對伯高先定義的批評
§6基蓮羅素的定義
§7對基蓮羅素的定義的批評
§8沒有第三組和第四組分析性定義意義上的分析句子
第七章論命題可以二分
§1引言
§2論一切命題可以二分,駁蒯因式反駁
§3駁普特南
§4整體論與有限板塊論
§5三類與二分
§6答案
參考文獻
附錄一
附錄二
跋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quán)頁: 插圖: 麥特斯的表明“目前的循環(huán)定義是我們所可能有的最好的‘定義”’的這種思路也為格萊斯和斯特勞遜所采用。格萊斯和斯特勞遜論證說,“蒯因的對一個表達式的令人滿意的解釋的要求是,它要采取相當(dāng)嚴格的定義的形式,又不能使用該表達式所在的可相互定義的表達式家族中的任何成員。……看來很清楚,堅持要有這種意義上的令人滿意的解釋,認為它是一個表達式具有意義的必要條件,這是不理性的。是否曾給出過任何這樣的解釋是很可疑問的”①。我們不妨看看別的表達式家族的情形。格萊斯和斯特勞遜提到了兩個表達式家族作為例子。其一是包括了“道德上是錯誤的”、“應(yīng)受譴責(zé)的”、“違犯了道德法則的”等的一組表達式,另一個是包括了命題聯(lián)結(jié)詞和“真”、“假”、“陳述”、“事實”、“否定”和“斷定”等的一組表達式。但是倫理學(xué)中不乏第一組的表達式相互定義的例子,邏輯學(xué)中不乏第二組的表達式相互定義的例子。就是說,格萊斯和斯特勞遜把表達式家族中的成員只能相互定義看成是一種普遍的情況,甚至是無一例外的情況。因為是否曾給出過不這樣相互定義的解釋“是很可疑問的”。這也就是說,這種相互定義“是我們所可能有的最好的‘定義”’。 目前的循環(huán)定義是我們所可能有的最好的“定義”,這似乎回擊了對現(xiàn)有的循環(huán)定義的指責(zé)。但實際上倒不如說是幫了蒯因的大忙,因為這論證了對“分析的”作適當(dāng)?shù)亩x是不可能的。因為“循環(huán)定義”絕不是適芻的定義。實際上,“循環(huán)定義”不是定義!我們必須再三強調(diào),定義不能是循環(huán)的,否則把一切代人“A是A”中的A,就把一切都定義了。所以,禁止循環(huán)定義是定義理論中的首要規(guī)則。這正如邏輯學(xué)中命題不能是自相矛盾的,因為自相矛盾能推出一切命題;所以矛盾律是邏輯學(xué)中的首要原則一樣。 在這里,我們是不同意格萊斯和斯特勞遜的把表達式家族中的成員只能相互定義看成是一種普遍的情況,甚至是無一例外的情況。我們覺得這種情況是否那么普遍也是“是很可疑問的”。 如果這種相互定義“是我們所可能有的最好的‘定義’”,如果我們所能給出的只能是用分析性概念家族中的概念來定義“分析性”,從而無法回避循環(huán)定義的指責(zé),那么我們還能怎樣為分析性概念辯護呢?主張二分論的人難道是毫無根據(jù)的嗎?格萊斯和斯特勞遜在1956年合寫的對蒯因的著名反駁文章--“捍衛(wèi)一個教條(In Defense of a Dogma)”中,提出了一個有利于二分論的有力的經(jīng)典論證。因為這個論證的核心是在表明:某種有利于二分論的普遍的先行條件(prior presumption)是具備的,且這種先行條件的力量不會由于闡明該區(qū)分的失敗而受損,因此,分析的與綜合的區(qū)分是成立的。所以我把這一論證簡稱為“先行條件論證”。由于該論證較長,所以我將在下節(jié)對之進行扼要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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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與綜合二分問題研究》在邏輯學(xué)上考察了定義和命題理論,在語言學(xué)上考察了句子和意義的理論,在哲學(xué)上較全面地考察了分析與綜合的二分問題,所有這些方面均有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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