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登記與司法審查及新司法解釋解讀

出版時間:2011-2  出版社:物權登記案件適用問題調研課題組 人民出版社 (2011-02出版)  作者:物權登記案件適用問題調研課題組 編  頁數:325  

內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發(fā)布了《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對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正確適用有關法律規(guī)定規(guī)定,具有重要指導作用。隨著案件數量的快速增長,疑難問題越積越多,其中許多都具有共性。比如,協(xié)助其他機關辦理房屋登記的可訴性問題、訴連續(xù)轉移登記案件的受理問題、復印件、影印件的舉證和證明力問題、民行交叉的審理程序和判斷權限問題,等等。長期以來令法院倍感困擾,有必要研究并制定符合法律精神并切實可行的方案。上述問題不僅制約著人民法院的審判質量和效率,也制約著房屋登記制度功能的發(fā)揮,從而對人民群眾的財產利益乃至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產生重大影響。為了實質性解決房屋登記行政糾紛,實現“司法為民”宗旨,應當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方案。在此情況下,有些地方法院自發(fā)開展了房屋登記案件的專題調研,發(fā)布了一些指導性意見。不過,這種方式只能在局部發(fā)揮作用,要想從根本上改變房屋登記審判的被動局面,解決具有共性的疑難問題,實現與《物權法》的無縫銜接,統(tǒng)一司法標準,最好的方法就是制定一部司法解釋。

作者簡介

趙大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政法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兼職教授。1973年在通化礦務局參加工作,1977年調入法院工作,歷任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從事審判工作三十多年來,主審參審了很多具有重大影響的行政案件,具有豐富的審判經驗。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間,主持或主筆多部重要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的起草制訂工作。

書籍目錄

導言第一部分 物權登記行為性質研究一、國內學說綜論及分 析二、登記行為性質比較研究三、我國不動產登記行為性質的實踐分 析四、我國不動產登記行為特征第二部分 物權登記案件的起訴與受理一、物權登記案件的受案范圍二、物權登記的原告資格問題第三部分 物權登記案件的審理一、物權登記案件審理中的困難和問題二、確立物權登記案件審查標準的基本理念三、物權登記案件的審查標準四、若干疑難問題研討第四部分 物權登記案件的判決一、登記合法的判決二、登記違法的判決三、不履責案件的判決四、若干具體問題研究第五部分 物權登記機構賠償責任研究一、不動產登記機構賠償比較研究二、不動產登記機構賠償性質三、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賠償責任第六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解讀一、《規(guī)定》的起草背景和指導思想二、受案范圍三、原告資格四、起訴和受理五、審理和判決六、行政賠償七、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附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軍隊房地產騰退、拆遷安置糾紛案件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貫徹執(zhí)行《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中的幾個問題的電話答復最高人民法院、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行政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房屋登記辦法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填寫說明》的通知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中國房地產研究會房地產產權產籍和測量委員會關于印發(fā)紙介質《房屋登記簿》參考式樣的通知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綜上,連帶責任無法解決登記機構與民事侵權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并且在主要因申請人或第三人的欺詐行為導致登記錯誤的場合,不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惡意,不加區(qū)分的適用連帶責任對登記機構而言是不公平的。不真正連帶責任雖然考慮當事人主觀惡意而確定責任終局承擔者,但登記機構承擔責任后的追償權難以實現導致登記機構可能為終局責任人承擔替代賠償責任。補充責任沒有相關法學理論和現行法律法規(guī)的支持,是一種有失偏頗的認識。按份責任是目前司法實踐主要采取的方式,但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權過大,隨意性太強,可能有失公允。因此,有必要對混合過錯的不同情形進行具體區(qū)分,通過以后的立法予以規(guī)范。(2)責任劃分的幾種情形鑒于登記機構和當事人的混合過錯導致損害情形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單一的采取任何一種責任分擔原則無法應對紛繁復雜的客觀事實,應當針對不同的情形,靈活的適用一種或多種責任分擔形式,做到公平、合理分擔責任。①當事人與登記機構的共同故意即惡意串通,或共同過失導致登記錯誤情況下的責任分擔因當事人與登記機構的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造成登記錯誤,進而引起賠償責任的情況下,由于登記機構和當事人對登記錯誤均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因此可依下列順序確定賠償責任:首先,登記機構與當事人對受害人的直接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由于當事人的申請登記行為與登記機構的審查登記行為對錯誤的產生均存在故意或過失,屬于共同侵權的范疇,當事人和登記機構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即受害人可以選擇任何一方要求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若該方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則該共同侵權行為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的請求權即告消滅。若一方無力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編輯推薦

《物權登記與司法審查及新司法解釋解讀》是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度重點調研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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