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6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尹志強 編 頁數(shù):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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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物件以及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時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是古老的法律規(guī)則,也是現(xiàn)代社會中經常發(fā)生的侵權糾紛。這類案件類型情況比較復雜,所以,有些案型法律規(guī)定得比較具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規(guī)定;有些針對特定情況的規(guī)定就比較原則,如第79條關于“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規(guī)定;有些規(guī)定屬于突破性規(guī)定,但對其具體適用如何把握還有待于實踐檢驗,如第87條有關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使“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guī)定等。這一方面說明法律規(guī)定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也給人們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制造了難題。為此,我們編寫了本書,以期幫助人們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準確理解法律規(guī)定的精神,切實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內容概要
為了幫助廣大讀者正確理解和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關于物件及動物致害責任的具體規(guī)定和立法精神,由從事民商法專業(yè)研究的專家、教授及業(yè)內律師共同編寫了本書。 本書包括“案件事實”、“分析解說”“法律要旨”和“關聯(lián)法條”四部分。具體章節(jié)為:第一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損害責任;第二章堆放物損害責任;第三章公共道路上妨礙通行物損害責任;第四章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第五章地面施工致害責任;第六章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第七章一般情況下飼養(yǎng)動物致害的侵權責任;第八章飼養(yǎng)動物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本書以案釋法,通俗易懂,內容設置考慮到不同讀者的需求,具有極強的實踐操作性,是廣大法律工作者實用的法律工具,是各級行政機關、職能部門、企事業(yè)單位學習、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培訓讀本,是人民群眾維權的有效法律武器,也可作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yè)師生的教學和研究用書。
書籍目錄
物件損害責任 第一章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損害責任 一、大風引起建筑物天窗墜落造成他人傷害,應該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二、學生玩耍致使學校鐵鐘墜落砸傷其他學生的,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三、大型建筑物、構筑物因工程質量問題倒塌造成公民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應該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四、廣告牌倒塌致人死亡,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五、業(yè)主裝修擅自拆除承重墻,致使樓房倒塌給他人造成損害,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六、從高層居民樓中扔出的物品砸傷樓下行人,如果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應如何確定賠償義務人? 第二章 堆放物損害責任 一、煤堆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煤炭所有人與堆放人不一致的,應由誰承擔責任? 二、由于搬運不當造成木材堆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無法證明堆放人具有過錯的,堆放入可否免責? 三、受害人過錯造成鍋爐倒塌導致自身損害的,堆放人是否承擔責任? 第三章 公共道路上妨礙通行物損害責任 一、因高速公路上散落障礙物等影響道路安全暢通導致事故,高速公路管理處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二、在公路上堆放有機肥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損害的,適用何種歸責原則確定侵權責任? 三、在公路上堆放磚瓦造成兩車相撞,構成無意思聯(lián)絡的數(shù)人侵權,如何分配侵權責任? 四、公共道路上泄漏有毒氣體致人中毒,如何認定賠償責任人? 五、貨車漏油污染路面,致使客車打滑導致乘客死亡,由誰承擔侵權責任? 六、第三人原因導致工廠污水排放到公共道路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林木折斷損害責任 一、護路樹被風吹斷致使路人死亡,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果實墜落砸傷他人,由誰來舉證侵權責任人的過錯? 三、小區(qū)樹枝被四級大風刮斷砸傷居民,大風可否作為不可抗力成為侵權責任人的免責事由? 第五章 地面施工致害責任 一、高速公路施工缺乏警示標志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二、在黃河主河道內施工是否屬于“在公共場所”施工? 三、在公路上施工沒有盡到法定安全注意義務致人損害的,如何確定損害賠償?shù)姆秶? 第六章 地下設施損害責任 一、施工人挪動坑蓋造成他人掉落坑中死亡,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二、地下設施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案件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動物致害責任 第七章 一般情況下飼養(yǎng)動物致害的侵權責任 一、動物飼養(yǎng)人、管理人能否以已經盡到管理注意義務或事先告知而免責? 二、非飼養(yǎng)動物的直接接觸行為導致受害人損害的,能否要求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 三、飼養(yǎng)動物受人唆使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如何承擔? 四、動物的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間接因果關系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五、動物的飼養(yǎng)人與管理人相分離時,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六、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免責? 七、飼養(yǎng)蜜蜂蜇傷入,養(yǎng)蜂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八、飼養(yǎng)動物與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脫離后致人損害的,責任由誰承擔? 九、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十、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能否構成共同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第八章 飼養(yǎng)動物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一、受害人過錯達到何種程度,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才能免責? 二、飼養(yǎng)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是由于第三人過錯引起的,責任如何承擔? 三、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是否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四、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與受害人事先約定免責的,該約定能否發(fā)生免責效力? 五、不可抗力能否作為飼養(yǎng)動物侵權的免責事由? 六、意外事件能否作為飼養(yǎng)動物侵權的免責事由?附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章節(jié)摘錄
實踐中,除建筑物外,橋梁、道路等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的現(xiàn)象也多有發(fā)生,在確定責任人時,應當把握責任人是否是對這些物件負有維護、管理義務的人這一關鍵。有時物件并不是由所有人占有,而是由管理人、使用人實際控制并負有維護、管理義務,如果由于管理人、使用人管理、維護不當造成他人損害,應當由管理人、使用人承擔責任。如果損害的發(fā)生除了與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過錯有關外,還有其他人的責任,則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痉梢肌扛鶕?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損害責任的致害物是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其空間用于居住、生產或者存放物品的設施,例如住宅、寫字樓、車間、倉庫、農業(yè)飼養(yǎng)房等。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不供人們直接在內進行生產和生活的設施,例如道路、橋梁、隧道、城墻、堤壩、水塔、路燈等。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的擱置物、懸掛物,是指擱置、懸掛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且并非其組成部分的物品。例如,擱置在陽臺上的花盆、懸掛在房屋天花板上的吊扇、腳手架上懸掛的建筑工具等。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是指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某一個組成部分以及擱置物、懸掛物從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脫落、墜落。
編輯推薦
《物件及動物致害責任例解與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09年12月26日審議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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