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6 出版社:人民 作者:劉士心 頁數(shù):323
內容概要
本書是一部研究英美刑法學中犯罪成立條件理論的專著。作者在大量占有英文一手資料的基礎上,以美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判例為標本,對英美刑法中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觀要件、辯護理由、不完整罪、特殊責任形式等犯罪論問題進行了客觀、系統(tǒng)的研究和論述,具體內容包括犯罪客觀要素、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犯罪心態(tài)、認識錯誤、正當化事由、可寬恕事由、警察圈套、未遂犯、共謀犯、教唆犯、嚴格責任、代理責任、法人責任等,反映了英美刑法學中犯罪要件原理的全貌。
作者簡介
劉士心,男,河北邢臺人,1967年11月出生,1989年畢業(yè)于河北大學法律系。鄭州大學刑法專業(yè)法學碩士 (1998年),吉林大學刑法專業(yè)法學博士(2001年),美國俄克拉荷馬城市大學(Oklahoma City University)法學院訪問學者(2008年12月-2009年12月)。現(xiàn)為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院長助理。2002、2006、2008年分別獲得天津市第八、第十、第十一屆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2006年當選“天津市優(yōu)秀青年法學家”, 同年人選教育部“新世紀優(yōu)秀人才支持計劃”。著有《競合犯研究》 (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年出版)、 《不純正不作為犯研究》 (人民出版社,2008年出版.),在《法制與社會發(fā)展》、 《法商研究》等學術期刊發(fā)表論文30余篇。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犯罪客觀要件 第一節(jié) 犯罪的客觀要素 一、有意行為 二、持有犯與身份犯 三、結果與附隨情節(jié) 第二節(jié) 不作為犯罪 一、不作為犯罪的含義 二、不作為犯罪與作為犯罪的區(qū)別 三、作為義務 四、義務的履行可能性與對義務的認識 五、對“見危不救”的態(tài)度 第二章 因果關系 第一節(jié) 因果關系概述 一、因果關系的含義 二、因果關系的作用和理論地位 第二節(jié) 事實因果關系 一、事實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 二、事實因果關系判斷中的特殊情形 第三節(jié) 法律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 一、法律因果關系判斷標準的意義 二、直接原因 ……第三章 犯罪主觀要件第四章 辯護理由第五章 不完整罪第六章 對他人行為的責任主要參考書目后記
章節(jié)摘錄
再次,第三條根據(jù)以法律錯誤的辯解容易造假而又難以證明為由否定法律錯誤的辯護,理由也不充分。證明被告人對法律存在錯誤,并不見得比證明其他事項更困難,比如證明被告人是否具有主觀罪過,是否具有精神錯亂(insanity)等其他免責事由等。另外,還可以通過將對法律錯誤的證明責任轉移給被告人承擔,降低法院被欺騙的風險。最后,第四個理由是一種純粹功利主義的解釋。這個理由承認正常的守法公民也可能誤解法律的含義,甚至不知道法律的存在。如果對這種情形也一概地拒絕法律錯誤的辯護理由,無異于讓被告人承擔了嚴格責任,而這與被誤解的法律所要求的倫理可責性相沖突。的確,現(xiàn)代社會中法律制度的復雜程度已經遠非幾個世紀前可以比擬,不僅刑法自身的內容和調整范圍發(fā)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而且社會中還充斥著大量的行政管理法規(guī)和法律解釋,這些法規(guī)和解釋也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犯罪的成立。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公民通過學習,完全了解刑法的內容,準確判斷自己的某一行為是否違反刑法的規(guī)定,是不現(xiàn)實的。在這種情況下,繼續(xù)“推定”被告人知道法律也有國家強權之嫌。社會生活中確實存在著被告人“合理行事”甚至竭盡努力還是不知道法律的存在或誤解法律含義的情形。這時,被告人如果實施了客觀上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既不說明他具有主觀的倫理可責性,也不代表他是有意違法或藐視法律秩序。因此,在現(xiàn)代社會,繼續(xù)絕對遵循早期普通法“不知法律不寬恕”的原則,一概否定法律錯誤的辯護理由,并不符合“罪過責任”的刑法基本原則。三、“不知法律不寬恕”原則的例外在現(xiàn)代社會中,英美刑法雖然整體上還在繼續(xù)沿用“不知法律不寬恕”的原則,但是已經不像早期那么機械,對于那些確實因為合理原因造成的法律錯誤,法院作為辯護理由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后記
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我受國家留學基金委公派到美國俄克拉荷馬城市大學(Oklahoma City University,OCU)法學院做為期一年的訪問學者。本書是我在OCU訪學期間完成的一部介紹美國刑法基礎理論的專著,直接目的是為南開大學法學院刑法專業(yè)的研究生提供一本客觀、全面介紹英美刑法基礎理論的教材,以滿足“英美刑法理論”課程的教學需要。在大多數(shù)中國學者的觀念中,英美刑法注重實用,不像德日刑法那樣具有發(fā)達的理論體系,因此,研究英美刑法,對發(fā)展我國刑法理論意義不大。這是一種誤解。造成這一誤解的原因,可能是被介紹進國內的英美刑法著作數(shù)量過少,大多是入門材料而不是理論專著,沒有反映出英美刑法理論性的一面。其實,英美刑法不僅具有完整、系統(tǒng)的理論體系,而且對具體問題的理論探索也頗為深邃。英美刑法理論與大陸法系和我國刑法理論雖然在形式上存在較大的差異,但是這種差異在大多數(shù)問題上只是路徑與方式的不同,其中表達的價值目標是相同的。同一問題,按照各自的邏輯往往可以得出相近甚至相同的司法結論。在我看來,英美刑法理論與我國刑法理論的最本質區(qū)別或許不在于其內容或結論的差異,而在于兩者生成方式的不同。英美刑法理論是“法官型理論”①,其內容來源于法院判例經驗的總結和歸納,許多原則和標準都可以找到相應的判例出處,是法官經驗的理論化、邏輯化。我國刑法理論是“學者型理論”,其內容更多是來自法學家們根據(jù)“基本價值”和“基礎原理”的邏輯演繹,很多原則和標準都是以“權威學者的論述”為依據(jù),是學術思想的具體化、司法化。就理論與實務的關系而言,英美刑法是法官引領學者,而我國刑法則是學者指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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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刑法中的犯罪論原理》是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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