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9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康德 頁數(shù):1201 譯者:鄧曉芒,楊祖陶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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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與楊祖陶老師通力合作七年譯出的康德三大批判于2004年出齊,至今又有五年了。在這五年中,我聽到了不少贊譽,也收到了很多有益的意見。對于贊譽,我將它們視為對我們工作的一種鼓勵,實際上我知道這個譯本還遠不是那么完善,有很多需要修改的地方。而對于各方面來的意見,我在這里要表示由衷的感謝。這些意見,有些是來自素不相識的讀者,通過來信或發(fā)電子郵件向我表達了他們在閱讀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另外還有大量的意見是在我講解康德哲學原著的研究生課堂上由研究生們提出來的。多年來,由于我逐字逐句地解讀康德的著作,并要求研究生們對照德文和英文原版對我們的翻譯進行字斟句酌,我在課堂上收獲了數(shù)以百計的修改意見。這些意見經(jīng)過我的再思考,大部分都被我采納并反映在后來的多次重印中了(因此,越是讀到后面批次印本的讀者,所讀的文本就越精確)。例如這次將三大批判集結為《合集》再版,我所提供的再修改目錄(包括我自己提出的和學生提出的)總共達三百多處。但盡管如此,我仍然感覺心里很不踏實,因為我的康德哲學課并沒有結束,所涉及的地方,僅限于《純粹理性批判》中收入到《康德三大批判精粹》中的那二十多萬字,以及《實踐理性批判》的前一部分、《判斷力批判》中的一小部分,其他未涉及的部分都沒有來得及再作這樣仔細的重新審查。當然,我也知道,像康德這樣的哲學大師的作品,我們中國人恐怕要經(jīng)歷好幾代翻譯家的埋頭苦干,才有可能逐漸接近理想的譯本,任何單個人的努力只能視為前進路上的路標。由此我深感任重而道遠。另外要說明的是,我們翻譯康德的著作,原本就是出于研究的需要,即我和楊祖陶先生共同合著《康德(純粹理性批判)指要》一書,而萌發(fā)的一個念頭。
內容概要
《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上下冊)》包括《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上冊)》和《康德三大批判合集(下冊)》。我與楊祖陶老師通力合作七年譯出的康德三大批判于2004年出齊,至今又有五年了。在這五年中,我聽到了不少贊譽,也收到了很多有益的意見。對于贊譽,我將它們視為對我們工作的一種鼓勵,實際上我知道這個譯本還遠不是那么完善,有很多需要修改的地方。而對于各方面來的意見,我在這里要表示由衷的感謝。
作者簡介
作者:(德國)康德 譯者:鄧曉芒 解說詞:楊祖陶 合著者:楊祖陶
書籍目錄
上冊 《純粹理性批判》中譯本序 [題辭]維魯蘭姆男爵培根《偉大的復興》序 [獻辭]致宮廷國務大臣馮策特里茨男爵大人閣下 第一版序 第二版序 第一版目錄 導言 ?、瘛〖兇庵R和經(jīng)驗性知識的區(qū)別 Ⅱ 我們具有某些先天知識,甚至普通知性也從來不缺少它們 Ⅲ 哲學需要一門科學來規(guī)定一切先天知識的可能性、原則和范圍 ?、簟》治雠袛嗯c綜合判斷的區(qū)別 Ⅴ 在理性的一切理論科學中都包含有先天綜合判斷作為原則 Ⅵ 純粹理性的總課題 Ⅶ 在純粹理性批判名下的一門特殊科學的理念和劃分 一、先驗要素論 第一部分 先驗感性論 §1 第一節(jié) 空間 §2 空間概念的形而上學闡明 §3 空間概念的先驗闡明 由上述概念得出的結論 第二節(jié) 時間 §4 時間概念的形而上學闡明 §5 時間概念的先驗闡明 §6 從這些概念得出的結論 §7 解說 §8 對先驗感性論的總說明 先驗感性論的結論 第二部分 先驗邏輯 導言 先驗邏輯的理念 ?、瘛∫话愕倪壿嫛 ? Ⅱ先驗邏輯 Ⅲ普遍邏輯劃分為分析論與辯證論 Ⅳ先驗邏輯劃分為先驗分析論和先驗辯證論 第一編 先驗分析論 第一卷 概念分析論 第一章 發(fā)現(xiàn)一切純粹知性概念的線索 第一節(jié) 知性在邏輯上的一般運用 第二節(jié) §9 知性在判斷中的邏輯機能 第三節(jié) §10 純粹的知性概念,或范疇 §11 §12 第二章 純粹知性概念的演繹 第一節(jié) §13 一般先驗演繹的原則 §14 向范疇的先驗演繹過渡 第二節(jié) 純粹知性概念的先驗演繹[依照第二版] §15 一般聯(lián)結的可能性 §16 統(tǒng)覺的本源的綜合統(tǒng) §17 統(tǒng)覺的綜合統(tǒng)一性原理是知性的一切運用的最高原則 §18 什么是自我意識的客觀統(tǒng)一性 §19 一切判斷的邏輯形式在于其中所含概念的統(tǒng)覺的客觀統(tǒng)一 §20 一切感性直觀都從屬于范疇,只有在這些范疇的條件下感性直觀的雜多才能聚集到一個意識中來 §21 注釋 §22 范疇在事物的知識上除了應用于經(jīng)驗對象外沒有別的運用 §23 §24 范疇在一般感官對象上的應用 ……下冊
章節(jié)摘錄
如果我在打算出庭作證時所依據(jù)的那個準則受到實踐理性的檢驗,那么我總是要查看一下,假如這個準則作為一個普遍的自然律而起作用,它會是什么樣子。很明顯,它將會以這種方式迫使每個人說真話。因為,承認陳述具有證明作用卻又故意不說真話,這是不能與自然律的普遍性相共存的。以同樣的方式,我在自由處置自己的生命上所采取的準則也馬上就可以規(guī)定下來,如果我問問自己,這準則必須是怎樣的,才能使一個自然按照它的某種法則維持下去。顯然,在這樣一個自然中任何人都不會任意結束自己的生命,因為這樣一種做法決不會是持久的自然秩序,在所有其他場合下,情況也是如此。但現(xiàn)在,在現(xiàn)實的自然中,只要它是一個經(jīng)驗對象,自由意志就不是由自己來確定這樣一些能夠獨自按照普遍法則建立起一個自然、哪怕是自發(fā)地與這樣一個按照這些法則來安排的自然相適合的準則;毋寧說,這是一些私人愛好,它們雖然按照病理學上的(身體性的)規(guī)律構成一個自然整體,但不是構成一個只有通過我們的意志、按照純粹實踐法則才有可能的自然。但我們仍然通過理性意識到一個法則,它是我們的一切準則都服從的,就好像憑借我們的意志必然會同時產(chǎn)生出一個自然秩序來一樣。所以這個法則必定是一個并非經(jīng)驗性地被給予的、但卻通過自由而可能的、因而是超感性的自然的理念,我們至少在實踐方面給予它以客觀實在性,因為我們把它看做我們作為純粹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的客體。所以,在意志所服從的那個自然的規(guī)律[法則]和某種(就意志與其自由行動有關的事情上)服從一個意志的自然的法則[規(guī)律]之問作出區(qū)別是基于:在前者,客體必須是規(guī)定意志的那些表象的原因,但在后者,意志應當是這些客體的原因,以至于意志的原因性只是在純粹的理性能力中有自己的規(guī)定根據(jù),所以這個能力也可以稱之為一個純粹的實踐的理性。所以,這樣兩個課題是極不相同的:一方面,純粹理性如何能夠先天地認識客體,另一方面,它如何能夠直接地(只通過它自己的作為法則的準則的普遍有效性的思想)就是意志的規(guī)定根據(jù),即有理性的存在者在客體的現(xiàn)實性上的原因性的規(guī)定根據(jù)。第一個課題屬于純粹思辨理性批判,它要求首先澄清:直觀——沒有它們無論什么地方都不能有任何客體被給予我們、因而也沒有任何東西能被綜合地認識——是如何先天可能的?這個課題的解決導致這個結果:直觀全都只是感性的,所以也不容許任何比可能經(jīng)驗所達到的范圍走得更遠的思辨知識成為可能,因此,那個純粹思辨理性的一切原理所達到的無非是使經(jīng)驗成為可能,這經(jīng)驗要么是有關給予對象的,要么是有關那些可以無限地被給予、但卻永遠也不被完全給予的對象的。第二個課題屬于實踐理性的批判,它并不要求澄清欲求能力的客體是如何可能的,因為這仍然作為理論的自然知識的課題而委托給了思辨理性的批判,而只要求澄清理性如何能夠規(guī)定意志的準則,這件事是僅僅借助于作為規(guī)定根據(jù)的經(jīng)驗性表象而發(fā)生的呢,還是就連純粹理性也是實踐的,它是否是一個根本不能經(jīng)驗性地認識的可能的自然秩序的法則。這樣一個超感性的自然,它的概念同時能夠是通過我們的自由意志將它實現(xiàn)出來的根據(jù),它的可能性不需要任何先天的直觀(對一個理知世界的直觀),這種直觀在這種場合下作為超感性的直觀,對我們來說也必然會是不可能的。因為問題只取決于意愿在它的準則中的規(guī)定根據(jù),那根據(jù)是經(jīng)驗性的呢,還是一個純粹理性概念(關于一般準則的合法則性的概念),并且它又如何可能是后一種情況。意志的原因性對于實現(xiàn)客體是不是足夠的,這仍然是托付給理性的理論原則去評判的事,這就是研究意愿客體的可能性,因而對這些客體的直觀在實踐的課題中根本不構成它的任何契機。在這里,事情只取決于意志的規(guī)定和作為自由意志的意愿的準則的規(guī)定根據(jù),而不取決于后果。因為,只要意志對于純粹理性來說是合法則的,那么意志在實行中的能力就可以是無論怎樣的情況,既可以按照對一個可能的自然的這些立法準則而現(xiàn)實地從中產(chǎn)生出這樣一個自然來,也可以不這樣,對此這個批判是根本不關心的,它在此只研究純粹理性是否和如何能夠是實踐的、即能夠直接規(guī)定意志的。所以在這件工作中批判可以不受指責地從純粹實踐法則及其現(xiàn)實性開始,并且必須從此開始。但它不是把直觀、而是把這些法則在理知世界中的存有的概念、即自由的概念作為這些法則的基礎。因為這個:概念并沒有任何別的意思,而那些法則只有在與意志自由相關時才是可能的,并且在以意志自由為前提時是必然的,或者相反,意志自由是必然的,是由于那些法則作為實踐的懸設是必然的。至于對道德律的這種意識,或者這樣說也一樣,對自由的意識,是如何可能的,這是不能進一步解釋的,不過它們的可容許性倒是完全可以在理論的批判中得到辯護。對實踐理性最高原理的闡明現(xiàn)在已經(jīng)作出了,就是說,首先指明它包含什么內容,即它是完全先天地、不依賴于經(jīng)驗性原則而獨立存在的;其次指明它在什么地方與其他一切實踐原理區(qū)別開來。至于對這個原理的客觀普遍的有效性的演繹即提供辯護理由,以及對這樣一種先天綜合命題的可能性的洞見,我們不可能指望像在討論到純粹理論知性的那些原理時一樣順利進行。因為后者涉及的是可能經(jīng)驗的對象,也就是現(xiàn)象,我們能夠證明的是,只有通過把這些現(xiàn)象按照那些法則的標準納入到諸范疇下來,這些現(xiàn)象才能作為經(jīng)驗的對象被認識,因而一切可能的經(jīng)驗都必須與這些法則相適合。但我不能在對道德律進行演繹時采用這樣一條思路。因為這涉及到的不是可以在別的地方以任何方式給予理性的有關對象性狀的知識,而是在這范圍內的知識,即它能成為對象本身實存的根據(jù)、并且通過這種實存理性就具有一個有理性的存在者中的原因性,這就是涉及到能夠被看做一種直接規(guī)定著意志的能力的純粹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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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三大批判合集(套裝上下冊)》是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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