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9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羅國祥 頁數: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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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與“多”——歐洲經濟、政治、法律協(xié)調中的文化背景》一書系一國際合作研究項目成果。武漢大學外語學院劉四平副教授、楊廷芳博士,華中師范大學文學院聶珍釗教授,武漢科技大學外語學院劉再起教授,法國巴黎第三大學歐洲研究中心米歇爾·德·謝雪龍教授(Michael de Saint一Cheron),里爾第二大學Michel Lemary教授對此書部分內容提出過若干值得重視的意見。還有我的孩子羅斌博士幾年來也在巴黎為此書收集了相關資料。在此我要特別感謝我的妻子田荊林;此書的寫作過程其實也是在她患病進行手術化療過程中完成的,當我在武漢大學中南醫(yī)院她的病榻前寫作的時候,我知道,有時候她很痛苦,但卻總是強作笑臉安慰我,說:“沒事,沒事,你寫你的……”。在此我也要感謝中南醫(yī)院婦瘤科的江大瓊教授和其他醫(yī)生護士們,有他們的精心治療和護理,我才得以有時間冷靜安心寫作。謝謝他們!
內容概要
本書為“歐盟研究叢書”之一,對歐洲經濟政治法律協(xié)調中的文化背景作了深入的研究。全書共分十一章,內容包括:從“理念”到理性;人本主義、“基督性”與“歐洲認同”;文藝復興與歐洲;啟蒙主義思想與歐洲建設;20世紀以來的意識形態(tài)與歐洲建設等。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從“理念”到理性 一、“歐洲”的來歷 二、歐洲的地理環(huán)境與歐洲早期文化 三、地理的歐洲還是文化的歐洲? 四、歐洲文明的東方源頭 五、論辯術與理性文化精神 六、“泛希臘共同體”與歐洲思想文化第二章 “性善”、“性惡”說與歐洲法律中的“契約”文化背景 一、歐洲的“善”“惡”記憶 二、歐洲“政治知識”與理性 三、自然法則與歐洲的法制觀念 四、《萬國法》與歐洲的法制觀念第三章 人本主義、“基督性”與“歐洲認同” 一、人本主義與歐洲 二、人本主義與基督教 三、“以基督的名義”統(tǒng)一歐洲 四、“羅馬法”——人格權與財產權 五、《公民法》 六、羅馬法與“神圣羅馬帝國” 七、日耳曼法與財產法團體主義 八、基督教的傳統(tǒng)價值觀與歐洲聯(lián)盟的政治、經濟、文化秩序第四章 “以基督的名義統(tǒng)一世界”——基督教傳統(tǒng)對歐洲和歐盟的影響 一、基督教的猶太源頭 二、查理曼大帝與神圣羅馬帝國 三、歐洲宗教戰(zhàn)爭對歐洲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意義 四、基督教的分裂與“世俗化” 五、“基督精神”世俗化與歐洲的文藝復興 六、“基督性”與“歐洲性”的兩難定義 七、“既不要教皇也不要皇帝”的“世俗的”歐洲聯(lián)邦 八、百年戰(zhàn)爭與“新歐洲” 九、軍事思想的變革與歐洲的發(fā)展 十、珀蒂波拉德與“新歐洲”計劃第五章 文藝復興與歐洲 一、文藝復興與“人性歐洲” 二、格勞修斯的“歐洲大國協(xié)調”思想與國際法 三、“新教倫理”與歐洲資本主義的發(fā)展 四、亨利四世的“大計劃”與歐洲一體化 五、萊布尼茲的“世界基督教組織”第六章 啟蒙主義思想與歐洲建設 一、圣·皮埃爾神父的“歐洲永久和平計劃” 二、盧梭的社會契約學說與歐洲聯(lián)盟理念 三、盧梭、孟德斯鳩關于“小國寡民”思想異同與歐洲一體化 四、孟德斯鳩的“聯(lián)盟共和國”思想與歐洲 五、霍布斯的“君民利益一致論”與歐洲 六、“民族主義”與歐洲建設 七、康德:“理性歐洲”與“永久和平論”第七章 法國大革命、拿破侖與歐洲 一、人權,法國大革命與歐洲 二、拿破侖與“法蘭西式的革命歐洲” 三、“革命的”法國和《拿破侖法典》下的歐洲 四、君主立憲的“功利主義”文化與歐洲 五、“公民社會”理念與“歐洲公民”第八章 “一個共產主義的幽靈在歐洲上空徘徊” 一、圣西門的“實業(yè)制度”與歐洲一體化 二、傅立葉的“法郎吉”(Phalange)與歐洲一體化第九章 “民族國家”與“歐洲理念” 一、“社會達爾文主義”與歐洲 二、雨果、尼采與“歐洲合眾國”第十章 20世紀以來的意識形態(tài)與歐洲建設 一、俄蘇社會主義與歐洲建設 二、“國聯(lián)”與歐洲一體化 三、“歐洲理念”的復興 四、“歐洲公民的歐洲”——現(xiàn)代歐洲一體化的曙光 五、“詩人政治家”丘吉爾的歐洲觀 六、“煤鋼共同體”——當代歐洲一體化的搖籃 七、“基督教民主國際”與歐洲一體化第十一章 歐洲憲政——“一”與“多”的悖論 一、民權與歐洲憲政 二、歐洲“宏偉藍圖”的文化排他性與理念包容性 三、歐洲后現(xiàn)代文化的“生成性”與歐洲一體化的現(xiàn)狀及前景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必然“受到千百種的情欲的支配”,有時就會忘掉了自然法,所以這時候就需要“哲學家們通過道德的規(guī)律”,來“勸告”他,也就是“提醒”人類要在自然法則允許的范圍內改變“上帝的意志”,其基本的出發(fā)點還是自然的法則;但是,除了作為“智性人”都應遵循這個準則以外,不同的地理環(huán)境和氣候環(huán)境的人類群體都應該遵循由這些因素決定的規(guī)則,他說“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tài)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面積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體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①。所以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認為,聯(lián)盟應由相同性質的國家,尤其是共和體制的國家來組成,因為在共和體制下,國家的精神是“和平和寬厚”,而君主國和專制國家的精神則是戰(zhàn)爭和擴張。孟德斯鳩在此書中還比較了暴政、專制和民主共和制的種種特點,認為民主共和制度是最好的制度,因為在這種制度下,公民人人以平等的身份存在于社會并自覺地遵守法律,平等地對待他人(同樣也是公民的執(zhí)政者與被執(zhí)政者之間、不同信仰者之間、不同種族者之間的平等)。孟德斯鳩認為,在民主共和制度下,教育的功能除了學習知識以外,很重要的就是政治品德的培養(yǎng),這種品德“就是熱愛法律和祖國。這種愛要求人們不斷地把公共的利益置于個人利益之上;它是個人的品德的根源。個人的品德不過是以公共利益為重而已”。孟德斯鳩認為,在君主國或專制制度下,愛祖國只是君主或統(tǒng)治者的事,人民對此毫不在意,因為他們在這種制度下沒有自己的權利,因此也就沒有責任;而在民主共和體制下,政府是由每個公民來負責的(“這種愛是民主國家所特有的。只有民主國家,政府才由每個公民負責”),教育的關鍵就是要“在共和國里建立起對法律和國家的愛”。孟德斯鳩用了很大的篇幅討論共和國體制下的品德教育,認為愛共和制的祖國就是愛民主制度本身,愛民主制度也就是愛自己,因為這個民主的祖國的代表——政府正是代表自己利益的機構;孟德斯鳩認為,在一個民主國家里還應該鼓勵“愛簡樸”:“當一個社會把平等和簡樸規(guī)定在法律里的時候,平等和簡樸本身就能夠大大地激起對平等和簡樸的愛……在君主和專制的國家里,沒有人渴慕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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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多”:歐洲經濟、政治、法律協(xié)調中的文化背景研究》:歐盟研究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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