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

出版時間:2009-6  出版社:于群 人民出版社 (2009-06出版)  作者:于群 編  頁數(shù):345  

前言

為適應法理學教學改革的需要,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法理學教研室編寫了這套為法學院系本科學生使用的《法理學》(上、下)教材。針對法理學教學中存在的問題,一些法學院系已經(jīng)進行了法理學課程設置和教材上的改革。在吸取其他院校改革成功經(jīng)驗的基礎上,我們根據(jù)學生知識儲備、接受能力的不同將課程和教材分為兩個部分,分別在大學一年級和三年級來學習,《法理學》(上)著眼于法學、法學基本知識的介紹,主要內(nèi)容包括法學導論、歷史與發(fā)展論、本體論、運行論?!斗ɡ韺W》(下)著重在法學基本原理方面進行比較深入的分析與研究,主要內(nèi)容包括價值論、關系論、法學流派論等有關法的哲理性較強需要有部門法知識為基礎才能理解的內(nèi)容。為使教材內(nèi)容體現(xiàn)國內(nèi)法理學的研究成果,保持法理學基本理論的知識傳承。我們在編寫過程中,吸收了張文顯主編的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guī)劃教材、“九五”規(guī)劃高等學校法學教材和沈宗靈主編及周旺生主編的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定教材的有關內(nèi)容、觀點,還參考了國內(nèi)同類教科書以及法理學的論文及著作。在此基礎上重構《法理學》(上、下)的教材體例。

內(nèi)容概要

  法理學是高等法學教育的16門核心課程之一,是以部門法理論與實踐為基礎提升而成的法學一般理論,是一切部門法學的基礎?! 榱诉m應教學需要,根據(jù)學生知識儲備、接受能力的不同教材分為兩個部分,分別供大學一年級和三年級的學生學習?!度A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校教材系列:法理學》為《法理學》上冊,主要著眼于法學、法律基本知識的介紹.其內(nèi)容主要包括法學導論、歷史與發(fā)展論、本體論、運行論等。全書尊重學界認同的法理學理論框架.體現(xiàn)了體系完整,理論全面等特點。  本教材不僅適合普通高等院校法學專業(yè)本、??茖W生使用,也適合成人高等教育、高等職業(yè)教育和社會自學人員使用。

作者簡介

于群,女,吉林省舒蘭市人,1968年4月生.法學博士,法學教授。先后就讀于吉林大學法學院、暨南大學經(jīng)濟學院、吉林大學法學院,從事政府法制工作7年,現(xiàn)為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長期致力于理論法學、民商法學的理論研究和教學工作。 先后主參編《法理學》、《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學視角》、《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適用新經(jīng)濟合同法》、《中國市場經(jīng)濟法制管理》、《知識產(chǎn)權法論》等專著和教材多部。在《學術研究》、《社會科學戰(zhàn)線》、《當代法學》、《法律適用》、《河北法學》、《中國律師》、《中國勞動》、《全國人大》等雜志發(fā)表論文數(shù)十篇,部分文章被《新華文摘》等期刊轉(zhuǎn)載。

書籍目錄

第一編 導論第一章 法理學的研究對象及其地位第一節(jié) 法理學的研究對象第二節(jié) 法理學和其他學科的關系第三節(jié) 法理學在法學體系中的地位第二章 法理學的歷史沿革第一節(jié) 西方法理學歷史沿革的概況第二節(jié) 現(xiàn)當代西方法理學的三大學派概述第三節(jié) 中國法理學的歷史沿革第三章 法理學的研究方法第一節(jié) 法學方法論概述第二節(jié) 法理學的研究方法第二編 法的起源與發(fā)展第四章 法的起源與歷史類型第一節(jié) 法的起源第二節(jié) 法的歷史類型第五章 法的發(fā)展第一節(jié) 法律發(fā)展與法制現(xiàn)代化第二節(jié) 法的繼承第三節(jié) 法律移植第六章 法系第一節(jié) 概述第二節(jié) 大陸法系第三節(jié) 普通法系第四節(jié) 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的區(qū)別第三編 法的本體第七章 法的概念第一節(jié) 法的定義第二節(jié) 法的本質(zhì)第三節(jié) 法的特征第八章 法的要素第一節(jié) 法的要素釋義第二節(jié) 法律規(guī)則第三節(jié) 法律原則第四節(jié) 法律概念第九章 法的淵源與法的形式第一節(jié) 法的淵源第二節(jié) 法的形式第三節(jié) 法的分類第四節(jié) 法的效力第十章 法律體系第一節(jié) 法律體系釋義第二節(jié) 法律部門第三節(jié) 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第十一章 權利、義務和權力第一節(jié) 權利和義務在法中的地位第二節(jié) 權利、義務、權力第三節(jié) 權利和義務的分類第四節(jié) 權利和義務的關系第五節(jié) 權利本位第十二章 法律行為第一節(jié) 法律行為的內(nèi)涵第二節(jié) 法律行為的結(jié)構第三節(jié) 法律行為的基本分類第十三章 法律關系第一節(jié) 法律關系的概念和分類第二節(jié) 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第三節(jié) 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變更和消滅第十四章 法律責任第一節(jié) 法律責任的概念與構成第二節(jié) 法律責任的類型與實現(xiàn)方式第三節(jié) 歸責和免責、第十五章 正當法律程序第一節(jié) 正當法律程序的概述第二節(jié) 正當程序的標準第三節(jié) 正當法律程序的意義第四節(jié) 正當程序的局限性第四編 法的運行第十六章 立法第一節(jié) 立法的概念第二節(jié) 立法體制第三節(jié) 立法的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第四節(jié) 立法程序第十七章 執(zhí)法第一節(jié) 執(zhí)法的概念第二節(jié) 執(zhí)法的特征第三節(jié) 執(zhí)法的原則第十八章 司法第一節(jié) 司法的含義和特點第二節(jié) 司法的基本原則第十九章 守法第一節(jié) 守法的概念第二節(jié) 守法的根據(jù)和理由第三節(jié) 守法的條件第二十章 法律監(jiān)督第一節(jié) 法律監(jiān)督的含義第二節(jié) 法律監(jiān)督的功能第三節(jié) 法律監(jiān)督的原則第四節(jié) 法律監(jiān)督的體系第二十一章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第一節(jié) 法律推理的概念第二節(jié) 形式推理的三種類型第三節(jié) 辯證推理的含義和特征第四節(jié) 法律解釋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編 導論第一章 法理學的研究對象及其地位第一節(jié) 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我國傳統(tǒng)法理學并不重視法理學的研究對象問題,但法理學研究對象是學科建設的內(nèi)在要求,是法理學界定中的首要問題。從法理學的歷史來看,法理學的出現(xiàn)是確定其研究對象和范圍之后而產(chǎn)生的。最早使用法理學術語的是奧斯?。↗ohnAustin)的代表作《法理學大綱》,其副標題即為“法理學研究的范圍”。從詞源來看,我國學界通常認為,漢語中的法理學一詞源于日本法學家穗積陳重對德文Rechtsphilosophie的翻譯,認為當時日本的法哲學這一術語太過于形而上學而提出.了“法理學”這個名詞,并且在日本歷史上第一次開設了法理學課程。法理學也被認為是英語jurisprudence的翻譯,從詞源來看,是來自于古拉丁語的jurisprudentia,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識或技術”。故就最廣泛的意義來說,它是指法律科學(thescienceoflaw)或法學。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對該詞下的定義為:“jurisprudentia是人和神的事物的概念,正義與非正義的科學?!边@是其詞源上的最初含義,但法理學這個術語通常并沒有指稱如此廣泛的內(nèi)容。在英、法等語言中的jurisprudence是個多義詞,它包括幾種意義:法律基本理論,即法律哲學或法理學;在法國和英國可指判例,而在美國,它可用作“法律”的一種較莊重的名稱?,F(xiàn)在人們通常是在第一種意義上即法理學的含義上使用jurisprudence一詞。法理學的研究對象和范圍在我國學界中存有不同的理解。在我國出版的比較權威的法理學教材中,主要的觀點有:“法理學,即法學基礎理論的簡稱,……它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論,特別是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基本理論。具體地說,它要研究有關一般的法,特別是有關我國社會主義法的產(chǎn)生、本質(zhì)、特征、作用、形式、發(fā)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實施等基本概念、知識和原理?!薄拔覀兛偨Y(jié)歷史上關于法理學的種種解釋,……認為法理學是法學的一般理論、基礎理論和方法論。”“法學是關于權利、義務及其界限的研究活動以及由此產(chǎn)生的知識體系?!睆目傮w的論述來看,我國對法理學研究從單一的階級性立場發(fā)生了研究轉(zhuǎn)向,對法律價值與法律運行等基本規(guī)律的認識是法理學研究的重大變化,但這并非是拋棄原來法學研究的立場、對象和方法,而是表明了法律現(xiàn)象的多面性需要我們揚棄理論和創(chuàng)新研究路徑。我們認為,法理學是研究有關法和法律現(xiàn)象及其發(fā)展規(guī)律的一門理論法學學科。①我們認為,法理學是一門體系龐大又與時俱進的理論法學學科,它既包括對現(xiàn)行法律的研究,也包括對歷史法律的研究;是既包括對法的價值、本質(zhì)、運行以及方法論等內(nèi)容的研究,又以法律現(xiàn)象的共性及其發(fā)展規(guī)律為研究對象的一門理論法學學科。第一,法理學研究法律的一般理論。法理學以一般法為研究對象,即以法律現(xiàn)象的整體作為研究對象,以探求法律運行的基本規(guī)律、共同特征和共同范疇,為部門法學提供理論工具,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撐。法理學所研究的一般法,不僅建立在部門法研究的基礎之上,而且是對各個部門法的總體研究,即法理學所研究的對象必須是各個部門法學所具有的共性問題,也就是抽象意義上的、所有法具有的共性。比如法理學在研究法律權利理論時,并不需要解釋民法上的權利或憲法上權利的判斷標準或其價值,而是強調(diào)權利觀念在法治建設中的地位和價值?!胺ɡ韺W的許多問題是跨越原理、時間和民族的界限的。”法理學研究法律的“整體問題,區(qū)別于在一些‘零碎’問題上的哲學對立,諸如禁止人工流產(chǎn)、廢除死刑以及對陌生人見死不救是否侵權的問題。與整體問題相比,零碎問題的價值并不??;而且從效應上看,也同樣具有根本性;它們只是比較狹窄而已?!狈ɡ韺W所研究的一般法,是在總結(jié)法律發(fā)展規(guī)律基礎上,為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實現(xiàn)社會主義法制現(xiàn)代化的所應遵循的基本規(guī)律提供理論支持。法律發(fā)展規(guī)律,既關注于法律本身的運作規(guī)律,揭示法的創(chuàng)制、執(zhí)行、適用、監(jiān)督各階段的內(nèi)在規(guī)律;也要研究法律發(fā)展的歷史規(guī)律,揭示法的產(chǎn)生、變遷、繼承和滅亡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zhuǎn)移的客觀歷史規(guī)律。法理學所研究的一般法,是要研究社會控制體系中法發(fā)揮實效的基本規(guī)律。法律現(xiàn)象屬于社會現(xiàn)象的一部分,法律滲透到社會的方方面面,有關法律現(xiàn)象的問題不單是法學的問題,因此法與政治、經(jīng)濟、道德、科學技術、文化等社會現(xiàn)象的關系,以及法對社會生活的反作用等基本規(guī)律的總結(jié),都是法理學所要研究的重要內(nèi)容。法理學所研究的一般法,是以法學的基本范疇理論為研究重點的法學理論學科。法理學要概括和闡釋法學的基本范疇,如法、權利和義務、法律體系、法律關系、法律責任、法治原理、法的價值、法律文化等。這些問題是解決法學各部門法具體問題的前提,也是解決法律實踐問題的前提。它們構成了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知識產(chǎn)權法等不可或缺的指導原則。法理學之所以具有基礎性,不僅因為它們是關于法的根本性、普遍性問題的理論,而且因為它們是一定時代法的精神、理念的體現(xiàn)。我國的法學基礎理論具有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性質(zhì),法理學研究的最終成果是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服務的。因此,構建符合社會主義法治要求的法學基本范疇是法理學的重要使命。第二,法理學研究法學方法論。所謂方法論,是指關于方法的理論和學說。研究方法是否正確、有效,對于科學研究至關重要。法理學是法學的方法論,是由法理學研究的一般特點決定的。因為理論和方法是相互聯(lián)系和相輔相成的兩個范疇。德國學者柏伊梅指出,一種理論如果不能從方法上檢驗和發(fā)展,是一種沒有用處的理論;離開了理論的方法,永遠是一種不結(jié)果實的方法;方法反過來又影響理論的形成。①法學的歷史表明,法學領域的變革是由于方法論的革新引起的,理論的突破是從研究方法的創(chuàng)新開始的。而歷史上各種法理學說異彩紛呈,其理論的差異,主要是于法學方法論的不同所造成的。自然法學派主要使用價值判斷的研究方法,分析法學派則以實證主義和分析哲學為基礎,法社會學派主要是運用寨證調(diào)查來研究法與社會的關系。我國法學研究起步較晚,對于法學方法論的問題研究比較薄弱。法治要求法律人不斷重復已在法學領域中所揭示的真理,故而法學方法論的研究對于維護法律穩(wěn)定性、確定性乃至實現(xiàn)法治具有重要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法學方法論的研究逐漸成為法理學中重要的研究內(nèi)容。法理學必須“特別研究如何把馬克思主義認識世界的一般方法即哲學方法論具體化為認識法律現(xiàn)象的具體方法;注重總結(jié)我國法學工作者在法學研究過程中積累起來的有效的方法,并通過理性化的升華,使之成為普遍有效的認識方法;注重移植其他學科的方法;注重批判地借鑒國外法學研究中的科學方法?!钡谌ɡ韺W以研究實踐問題為中心。法理學主要的目的不是為了實現(xiàn)自身理論的完備,而是一門工具性極強的實踐科學。日本法學家川島武宜指出,法理學是一門非常精致的技術科學,其內(nèi)容和人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但其復雜的概念和邏輯使得普通人難以理解,這擁有一種“密授不外傳”的技術特征?!盀榇耍斎藗冊谀撤N程度上精通了這類技術后,會有一種類似于習得了祖?zhèn)髅丶母杏X?!狈ɡ韺W研究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法律的應用。美國著名法官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的名言是:“法律的生命始終不是邏輯,而是經(jīng)驗。盛行的道德理論和政治理論、公共政策的直覺知識,甚至是法官及其同胞所具有的共識偏見等,在確定人們的行為規(guī)則時具有更大的作用?!睂Ψ傻幕締栴}及其作用方式的思考,可能并不能使人們獲得令人滿意的認識;而法律通過法律概念的概括和提煉,為人們認識、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提供了必需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沒有限定嚴格的法律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而理性地思考法律問題。但是,通過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或法學職業(yè)共同體所擬定的詳細定義并不能解決概念中心之外的問題。概念的專橫是產(chǎn)生大量非正義現(xiàn)象的根源,當概念導致壓制和非正義時,如果我們能夠把握深藏于我們法律及其法律哲學中的價值,我們便獲得了一個合適的評判工具。因此,法理學應該以研究實踐問題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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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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