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9-4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李鐵強 頁數:540
內容概要
導言部分主要介紹了本書選題的意義、基本范式、以往研究狀況、研究方法、結構安排以及基本概念、度量單位問題等等。 第一章論述土地利用問題。首先,對湖北耕地面積進行了辨析。其次,對耕地的種植模式進行了分析。最后部分,考察了本期湖北畝產量。政府所掌握耕地面積是不確實的,大量田地被隱匿;小農經濟的作物模式以糧食作物為主體,同時也重視經濟作物的種植;在傳統(tǒng)耕作方式下,畝產量較晚清競有增長,主要原因可能在于耕作密集度的提高。 第二章論述田賦賦率。在1927—1941年問,田賦經過整理后,主要包括田賦正附稅。1941年下半年,以當年田賦正附稅額為基礎,折征實物,同時實施征購、征借、帶征公糧積谷。在抗戰(zhàn)前,經過調整,田賦正附稅呈下降趨勢,抗戰(zhàn)爆發(fā)后,田賦正附稅上升。特別是1941年田賦征實實施后,田賦正附稅急劇增加,1948年田賦正附稅稅率已達1936年的6倍。除了田賦正附稅外,政府從農民那里獲得的田賦收人還包括各種攤派。這些攤派很少見諸記載,所以很難確知其詳。但據一般觀察,攤派遠重于田賦正附稅。 第三章論述田賦征收。首先,論述了征收體系的構建。田賦征收體系由縣長、基層政權官吏、糧政人員組成。其中縣長居指揮監(jiān)督地位,基層政權官吏負有協(xié)助催征之責,糧政人員具體辦理征糧事宜。其次,通過田賦額征與實征的比較,說明田賦征收的效果并不理想。第三,考察了影響田賦征收效果的各種因素,重點分析了田賦征收體制中的弊端及其生成原因。 第四章論述田賦整理。田賦整理的目的在于根本解決田賦問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地籍整理與田賦歸屬的調整。這兩方面的工作都沒有取得實質性的效果,因此,田賦問題也無由解決。 第五章論述田賦與財政的關系。首先,考察了國民黨中央的財政政策及政府財政體制的變化,闡述了國民黨政權的內部不一致性;其次,考察了各級財政與田賦的關系,揭示國民黨政權內部不一致性在政府的財政工作中所引起的混亂。 第六章論述田賦與農民負擔。首先考察農村社會各階層的關系,根據在鄉(xiāng)村社會的政治影響,鄉(xiāng)村中的地主與農民被分為鄉(xiāng)間大戶與鄉(xiāng)間小戶兩類;其次,論述各類農戶的田賦負擔,闡明佃農與自耕農成為政府田賦的主要承擔者;最后,考察了農民的生活狀況及其反抗斗爭,揭示出農民革命的必然性。 結論部分。首先論述了田賦問題所反映出的中國社會的復雜的政治圖景;接著就作者的最后觀點與其他各家學說進行比較;最后,進一步分析了南京國民政府重塑國家與農民關系失敗的原因。
作者簡介
李鐵強,男,1968年出生,湖北人,歷史學博士,現在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從事博士后研究;武漢理工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西方經濟學流派有中外經濟比較
書籍目錄
導言 一、中心議題與基本范式 二、研究對象選擇的類型意義 三、以往研究狀況 四、本書核心材料說明 五、各種度量單位 六、主要研究方法 七、結構安排第一章 土地利用 第一節(jié) 耕地規(guī)模及其制約因素 一、耕地面積 二、影響耕地規(guī)模的各種因素 第二節(jié) 作物模式及其制約因 一、作物模式 二、制約因素 第三節(jié) 畝產量考察 一、畝產量估計 二、影響畝產量的主要因素 小結第二章 田賦賦率 第一節(jié) 1927年前之田賦制度 第二節(jié) 1927—1941年田賦 一、正稅 二、田賦附加 三、畝捐 四、攤派及雜役 第三節(jié) 1941—1949年田賦 一、田賦正附稅 二、攤派 小結第三章 田賦征收 第一節(jié) 征收體制的基本狀況 一、縣長與田賦征收 二、農村基層政權與田賦征收 三、田糧組織與田賦征收 第二節(jié) 田賦實征概況 一、田賦征收的一般程序 二、田賦實征概況 第三節(jié)影響田賦實征的因素 一、自然災害與時局的影響 二、大戶抗賦 三、田賦征收人員的消極作用 小結第四章 田賦整理 第一節(jié) 地籍整理的原因 一、畝法混亂 二、田戶分離 第二節(jié) 地籍整理的措施 一、關于地籍整理的各種議論 二、地籍整理的措施 第三節(jié) 地籍整理效果 一、地籍整理的成績 二、地籍整理的不足 小結第五章 田賦與財政 第一節(jié) 財政體制的變化 一、國民黨關于財政問題的基本方針 二、財政制度的變遷 第二節(jié) 田賦與財政 一、田賦與中央財政 二、田賦與省財政 三、田賦與縣財政 小結第六章 田賦與農民負擔 第一節(jié) 財富、權力與農村社會分層 一、以財富為基礎的農村社會分層 二、以權力為基礎的農村社會分層 第二節(jié) 田賦與農民負擔 一、一般情形下地主與自耕農的田賦 二、田賦的轉嫁 第三節(jié) 農民的抗稅斗爭 一、農村的衰落 二、農民的反抗斗爭 小結結束語附錄1附錄2主要參考書目致謝
章節(jié)摘錄
插圖:第一章 土地利用本章主要討論湖北耕地面積、作物模式及畝產量問題,亦即土地產出問題,這是田賦、地租以及其他相關社會經濟與政治制度得以確立的物質基礎。第一節(jié) 耕地規(guī)模及其制約因素一般地講,20世紀初期中國政府關于土地問題的統(tǒng)計,極不司靠。我們只能在許多統(tǒng)計中比較,得出較為確當的數字。據卜凱《中國土地利用》所載,湖北總面積為192507平方公里。而據湖北省政府秘書處統(tǒng)計室1937年編印之《湖北省年鑒.第一回》所載,則為186363平方公里。后一數字較為可靠,因為這時湖北省陸地測量局對湖北部分地區(qū)已進行過實地測量,因此,有多數縣份回積是根據實地測量推算而來的。就農村土地而言,大體可以分為兩大類,即已墾地與未墾地。已墾地是已為農村生產生活所利用的土地。1934年,南京國民政府土地委員會組織了一次規(guī)模較大的土地調查,調查將農村土地分為六類。第一類,水田,主要栽培水稻等農作物;第二類,旱地,蔬菜園、果園、桑園等包括在旱地內;第三類,山林地,包括森林、茶山、竹林、油桐地等;第四類,池蕩地,包括魚塘、藕塘、蘆塘等;第五類,荒地,包括荒灘、堿場、沙漬、墳墓等;第六類,指宅地、曬場等。上述六類土地都屬已墾地。為分析方便,已墾地又可分為耕地與非耕地。耕地主要指水旱田地,非耕地則包括山林地、荒地、宅地、池蕩地等。據估計,農村墾殖區(qū)土地用于種植作物者,約占墾殖區(qū)面積的90%;道路、池塘、墳墓等,幾占4%;農舍逾3%;牧場及森林牧場逾1%;柴薪逾0.5%;水產作物或魚類之池塘占0.3%。未墾地則是指尚未為農村生產生活所利用的土地。據調查,中國全部土地中,作物面積占27%,牧場面積占4.6%,森林面積占8.7%,其余59.7%,系供他用,或竟為荒地。這其余部分,有一定數量的土地是可以作為耕地加以利用的,即所謂“可墾未墾地”??蓧ǖ孛娣e約為整個未墾地面積的11%。一、耕地面積湖北全省土地面積,向無精確數字足資參考。耕地面積,較之土地面積,就更難確知了。這主要是在明朝萬歷清丈以后,中國就再沒有大規(guī)模的土地清丈。清初雖有重新清丈的打算,但終因工程太大、需款甚巨而作罷。明朝編成的魚鱗圖冊,歷時既久,變得越來越不可靠?!吧w因地主希圖逃稅,恒虛報其面積,而新墾之地,或競不報?!苯抵撩駠?,連這些不甚可靠的魚鱗圖冊,也或毀于戰(zhàn)火,或轉入私人手中,政府對于各縣田畝,更無確數。1937年,地政學院學員繆啟愉在其調查報告中寫道:“土地未清丈以前,民田無確畝,為全國各省縣普遍現象。鄂省尤為特甚。各縣不但無確畝,且不知有畝。征冊紅簿所載,銀米全而畝分缺。歷年造串征賦,亦盡分戶列征銀米若干。雖可按戶征銀,無從就銀問畝。業(yè)戶亦僅知納串繳糧,不知其田有幾何分幾何畝,必窮詰之,亦只能以習慣稱擔斗對?!睋逗蓖ㄖ尽匪d,湖北舊有額田數,約合4532萬畝。而根據國民黨統(tǒng)治時期湖北省的各種記錄,湖北耕地畝數或增或減,歧異百出。如1931年國民政府主計處統(tǒng)計,湖北耕地面積為6101萬畝。1934年湖北省民政廳統(tǒng)計(除五峰、宣恩、鶴峰、咸豐未報外),全省耕地面積為4092萬畝;1935年南京國民政府主計處所編的當年統(tǒng)計提要,內載湖北耕地面積為5643萬畝;1935年湖北省政府按改畝計征后各縣上報數,統(tǒng)計全省耕地面積為3853萬畝;1937年《湖北省年鑒?第一回》所載,湖北省政府根據各縣按糧推畝的報告,統(tǒng)計全省耕地面積為3870余萬畝;1937年湖北省政府根據各縣畝捐查報數字,統(tǒng)計全省耕地面積為3496萬畝;1937年湖北省秘書處統(tǒng)計室估計為5199萬畝;1940年,南京國民政府主計處統(tǒng)計局,統(tǒng)計湖北耕地面積為6450萬畝;1943年《湖北統(tǒng)計年鑒》,估計為5708萬畝;另根據卜凱的估計,湖北省耕地面積為43000平方公里,合為6450萬畝。耕地面積總數最高值為6450萬畝,最低值為3496萬畝,兩者的差距競達2954萬畝。全省總面積為186363平方公里,折合27965萬畝,耕地面積總數占全省總面積的百分比,從23%到12.5%不等。而根據北洋政府農商部的調查,湖北省耕地面積,1914年為12668萬畝,1915年為12168萬畝,1916年為14539萬畝,1918年為15403萬畝,1919年為15489萬畝,與南京國民政府主計處調查所得的6101萬畝,相差之巨,又超過一倍。這些數字之間的差別為什么會這么大?首先,這一時期所報告的地畝就其性質而言是所謂稅畝,而不是實畝。明清時期,政府鑒于各種土地的品質與肥力不同,生產力有大有小,同樣一畝土地,其負擔賦稅的能力高低不同,為了公平對待納稅人,對于不同等則的田地課以差別的稅率。一般有兩種辦法。其一是不論地籍戶籍,土地都用實畝單位,也就是清丈得到的實際面積,然后將土地按性質與生產力分為不同的等級或級別,課以不同的稅率。其二是各丘田地丈量得的實畝面積折合成納稅單位,明清時期稱為“折畝”,今人稱為“稅畝”,表示為了征收賦稅才進行折算的。這時的畝額就不再是實畝數字。明清時期,地籍檔冊都是以實畝為單位,戶籍,尤其是與賦稅有密切關系的實征冊及編審冊,則以“冊畝”為土地面積單位,冊畝或等于減去免稅土地的實征畝數,或為稅畝??梢?,以地籍檔冊為依據計算獲得的畝額為實畝,而以戶籍檔冊或實征冊為依據計算獲得的畝額即是稅畝。至于稅畝是多于或少于實畝,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好田好地,1實畝要折成1畝以上的稅畝,下等田地1實畝折不到1畝稅畝。全境稅畝總數是大于或小于實畝總數,就要看境內是好田地多,還是劣田地多,也就是加權平均數。通常,在談耕地面積時,多是指稅畝。耕地面積的真實性應來源于實地的科學測量與清丈。1927—1949年湖北省并沒有進行真正有效的土地測量與清丈,其間雖有過土地測量、土地清丈、土地陳報,但只是在少數縣份進行。前述湖北省政府統(tǒng)計的耕地面積數字大多是根據“畝捐”或糧額推算而來的。如1934年武昌縣按糧推畝的算法即是,上等田每銀1兩折合14.581畝,中等田每銀1兩折合18.o8畝,下等田每銀1兩折合21.524畝。全縣丁漕租課4種稅目稅率各不相同,平均計算,每銀1兩折合2.26元,每米1石折合4.226元。然后按每戶由原完銀米折合縣正附稅之數,上等田以0.155元折田1畝計算,中等田0.125元折田1畝計算,下等田以0.105元折田1畝計算。按糧推畝推定全縣畝額,上則田為441476畝,中則田為320940畝,下則田295280畝,合計為1057698畝??梢?,湖北省耕地的畝數實為所謂稅畝,這就決定了它難以反映出全省耕地面積的實際情況。其次,業(yè)主隱匿田畝,以多報少。為什么農商部統(tǒng)計較清朝時高?劉世仁認為是“由于農商部統(tǒng)計,較前清時代田畝調查,隱匿田畝之弊較少。因在前清戶部則例所載的田畝,均系稅田。而民間往往因為避免政府的征稅,故意隱匿,多不肯實報。官吏雖明知其秘密,但為種種關系,亦不肯據實查報。而農商部的統(tǒng)計,因無稅收的關系,故地方官吏,即無妨以實際的數字呈報?!焙碧锂€在清嘉慶時即已達6000余萬畝,以后雖略有減少,但大致保持在約6000萬畝之數,1934年則急劇減少2000余萬畝,到1941年雖有所增加,與清嘉慶時相比仍差l500余萬畝。下降幅度之大,顯見決非純粹自然原因,說明近代以來湖北田畝隱匿情形的嚴重。(參見附錄1,表1.1)武昌歷年民田總數,嘉慶年間為1359647畝,光緒年間為1375139畝,1934年按糧推畝為1057696畝。“推畝所得數字,視前大減。其本身是一假想數,與實際地畝及古籍舊畝,皆無從比較。唯據理揣度,年久生齒日繁,歷年墾辟必多,現實耕地面積,雖不必超過志書所載,至少當在1057000余畝以上。茍非推畝不確,即為失畝逃糧。”卜凱指出:“關于田場大小,不幸尚乏可靠統(tǒng)計,各縣政府亦無精確記載,蓋因人民陳報土地所用姓名不一,故難稽考。”第三,農民逃亡使荒地增加。劉世仁認為,由于近代以來戰(zhàn)亂頻仍,災害叢生,農民破產,相率逃亡。大量農民離村,使一些熟地變?yōu)榛奶?。雖然缺乏拋荒熟地的確切數據,但是由于社會動蕩所導致耕地的部分減少,應為事實。根據土地委員會對湖北39縣的調查,各縣有荒地6112767畝,約占各縣土地總面積的3.94%。有沒有辦法求得湖北的耕地面積較為近似的數據呢?可以本期納賦之地作為基數,以本期已進行土地整理縣份的田畝溢出率作為矯正系數,再以新中國成立后土地普查所得畝額以及其他各種估計作為參照,以求得本期田畝約數。下面,先求得土地整理田畝溢出率作為矯正系數。1927—1949年,湖北比較認真進行過土地整理的縣份有27縣之多。其中武昌、漢陽、漢川3縣完成了土地清丈,其他各縣實施的是土地陳報。將27縣整理結果匯總,整理前為11563800畝,整理后為24338594畝,總計增長210%。由此求得矯正系數為2.1?;蛘哌@一比率有一定的代表性。如果以1937年查報畝捐所得作為地籍整理前全省耕地面積概數,這樣,上述基數為3496萬畝。全省耕地面積總數應為:3496萬畝×2.1—7341.6萬畝。曾任湖北省財政廳長的吳國楨說:“吾鄂全省田畝,據前清戶部則例所載為55443944畝有奇,但依據大量觀察實數決不止此,若以測量后可增3成推算,當為77277127畝?!?/pre>編輯推薦
《土地、國家與農民:基于湖北田賦問題的實證研究(1912-1949年)》是李鐵強編著,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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